買二手房居住十多年未過戶,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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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通過熟人介紹買的這套房子,他和老董(小董父親)關係很好,是老董說小董(化名)想要賣房子,我們在這都住了十幾年了。”家住沙市區瑤草小區的老葉(化名)說。

2020年1月25日

老董以小董名義

與老葉簽訂購房協議

將小董

66平方米的房屋賣給老葉

約定在2002年5月底前

付清3萬元房款

同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過戶手續費由小董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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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簽訂後

老葉向老董

支付了房款2.5萬元

老董向老葉

出具了一份《房產變賣委託書》

寫明小董委託老董

代為變賣房屋、全權負責

委託書上還蓋有

小董字樣的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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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老董還向老葉

出具了一份承諾書載明:

“2003年3月左右

小董回家辦理

房產過戶手續

同時付清尾款”

老董將房屋

交付給老葉

老葉居住至今

沒有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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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老葉多次向老董

提出要求過戶

老董均以

小董不在家為由推脫

十幾年來沒有配合

辦理過戶手續

2016年老葉向法院起訴


要求辦理房屋

產權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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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小董稱

購房協議、委託書其均不知情

不是其本人簽名

該房屋是老董在出租

全程都是老董處理

房屋屬於小董跟丈夫

共同財產

丈夫對這個事也不知情

並稱一直以為老董

在對外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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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

老董的行為

構成表見代理

房屋登記在小董名下

雙方簽訂購房協議時

老董向老葉

出具了房產變賣委託書

且二人相識的中間人

也在現場並簽字擔保

這種表象使老葉有理由相信

老董有出售房屋的代理權

房屋的原始《購房協議》中

小董簽名確係老董所籤

但該《購房協議》的原稿

卻在小董丈夫手中保管

可見小董丈夫也知曉

老董出售房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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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小董與其丈夫在十幾年內

沒有向老葉主張過權利

老葉在支付房屋絕大部分

合理對價後

已經佔有使用該房屋十幾年

房屋買賣關係合法有效

小董與其丈夫依法應繼續履行

購房協議中

載明的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老葉尚欠的5000元購房款

也應及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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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在日常民事行為活動中,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切不可見利失信、失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出賣人有義務按約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買受人在支付絕大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房屋時,即使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房屋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但買受人的權利應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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