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居住十多年未过户,法院这样判!

买二手房居住十多年未过户,法院这样判!


“我是通过熟人介绍买的这套房子,他和老董(小董父亲)关系很好,是老董说小董(化名)想要卖房子,我们在这都住了十几年了。”家住沙市区瑶草小区的老叶(化名)说。

2020年1月25日

老董以小董名义

与老叶签订购房协议

将小董

66平方米的房屋卖给老叶

约定在2002年5月底前

付清3万元房款

同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费由小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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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

老叶向老董

支付了房款2.5万元

老董向老叶

出具了一份《房产变卖委托书》

写明小董委托老董

代为变卖房屋、全权负责

委托书上还盖有

小董字样的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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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老董还向老叶

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载明:

“2003年3月左右

小董回家办理

房产过户手续

同时付清尾款”

老董将房屋

交付给老叶

老叶居住至今

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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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老叶多次向老董

提出要求过户

老董均以

小董不在家为由推脱

十几年来没有配合

办理过户手续

2016年老叶向法院起诉


要求办理房屋

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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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小董称

购房协议、委托书其均不知情

不是其本人签名

该房屋是老董在出租

全程都是老董处理

房屋属于小董跟丈夫

共同财产

丈夫对这个事也不知情

并称一直以为老董

在对外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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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老董的行为

构成表见代理

房屋登记在小董名下

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时

老董向老叶

出具了房产变卖委托书

且二人相识的中间人

也在现场并签字担保

这种表象使老叶有理由相信

老董有出售房屋的代理权

房屋的原始《购房协议》中

小董签名确系老董所签

但该《购房协议》的原稿

却在小董丈夫手中保管

可见小董丈夫也知晓

老董出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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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小董与其丈夫在十几年内

没有向老叶主张过权利

老叶在支付房屋绝大部分

合理对价后

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十几年

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

小董与其丈夫依法应继续履行

购房协议中

载明的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老叶尚欠的5000元购房款

也应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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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在日常民事行为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切不可见利失信、失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出卖人有义务按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在支付绝大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时,即使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但买受人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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