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算實務:穩崗補貼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嗎?

穩崗補貼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嗎?

彭懷文

最近,有很多人問我:彭老師,我們公司收到了穩崗補貼。聽說,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而不交企業所得稅,是真的嗎?

對於不徵稅收入,很多人就只注意到"不徵稅"三個字,就以為是不是可以不交稅了。其實,這裡面有很大的誤區。

一、不徵稅收入與免稅收入的區別

從企業所得稅法看,對企業的總收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應該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即徵稅收入;另一類是不應該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即不徵稅收入。

從性質和根源上看,不徵稅收入不屬於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

因此,因不徵稅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費用或者因形成財產而計提的折舊、攤銷,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

對於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六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徵稅收入屬於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它分為享受稅收優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稅收優惠的收入兩部分。其中,免稅收入是屬於享受稅收優惠的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免稅收入有四類:

1.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所列項目所得免徵所得稅的,其實質也是項目收入屬於免稅收入。

二、不徵稅收入的範圍及稅務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徵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並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文件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指定專門用途並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進行管理的,企業可作為不徵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其中,該項資產屬於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算不徵稅收入。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七條規定:

企業取得的不徵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不徵稅收入對應支出扣除的稅務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對於企業取得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的稅務處理,歸納總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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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穩崗補貼的財稅處理

對於企業取得的穩崗補貼,如果滿足財稅[2011]70號的規定,是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的處理的。但是,另外一方面其支出是不能在稅前扣除的。

企業穩定崗位補貼按照政府的要求只能用在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保、轉崗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四個方面。而這些支出,本身在稅前扣除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如果把穩崗補貼作為了不徵稅處理,反而這些支出就變得不能稅前扣除了。

舉個例子,甲公司2019年3月份取得當地社保局的穩崗補貼50萬元。在2019年度全部按照規定用於在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保、轉崗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四個方面,且在年底已經用完。

對於甲公司的有兩種處理辦法,一種是作為不徵稅收入,一種是作為徵稅收入。

第一種:作為不徵稅收入

在季度預繳申報時,可以從季度利潤總額中減除,達到季度少計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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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其支出也同時,不得稅前扣除,在年度彙算時,需填報《A105040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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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作為應稅收入

雖然季度預繳申報時,暫時不能從收入中扣減,暫時可能需要多預繳稅金;但是,其支出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因此,對於案例中的甲公司來講,無論是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還是作為徵稅處理,對2019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最終結果都是一樣的。

總結:由於不徵稅收入的支出或資產的折舊、攤銷不得稅前扣除,對於企業來講,並沒有起到免稅的作用。如果不徵稅收入形成的支出費用或資產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只是暫時性差異,最終結果跟徵稅收入還是一樣的。

如果是支出項目裡面本身還有加計扣除的,其實適用不徵稅收入處理,對於企業並不是特別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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