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俠客島”商標遭惡意註冊 法院一審:攀附無效!

“俠客島”商標遭惡意註冊 法院一審:攀附無效!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一審認定由原告上海久安廣告有限公司註冊的“俠客島”系列商標(以下稱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應予以無效宣告。

“俠客島”商標遭惡意註冊 法院一審:攀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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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俠客島”系本案第三人海外網傳媒有限公司的一個品牌欄目,又是《人民日報》海外版對外官方微信公眾號、微博號,其在國內乃至國際上具有影響力。故,海外網傳媒有限公司針對上海久安廣告有限公司申請註冊的訴爭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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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爭商標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

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上海久安廣告有限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無效裁定,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以使訴爭商標獲准註冊行為,包括訴爭商標申請人採取大批量、規模性搶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等手段的行為。

除訴爭商標之外,上海久安廣告有限公司還先後在不同類別上申請註冊了千餘件商標,包括多件與具有知名度的標識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標,且上海久安廣告有限公司未能就其商標來源及使用意圖等作出合理解釋。

上海久安廣告有限公司上述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的商業使用需求,具有藉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惡意,且並不具備註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其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擾亂了正常的商業註冊管理秩序,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訴爭商標“俠客島”的註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之情形,應予禁止。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上海久安廣告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尚未生效。

編輯:朱 琳

排版:孫 麗

審核:劉 暢

來源:“京法網事”微信公眾號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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