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明朝的《大誥》從全國普及到無人問津的變遷史

導語

大明天下已定,作為開國皇帝的朱元璋,把朱明江山的未來看得很遠,而想長治久安,國祚永年,民心不可失,作為窮苦出身中的一員,朱元璋對於貪官汙吏的態度,應該說是恨的直咬牙,難道自己辛苦打下的大明江山,就任由貪官汙吏肆意存在,百姓只能忍氣吞聲?元朝的覆滅,正是朝廷吏治腐敗,官場烏煙瘴氣,導致百姓揭竿而起,這就是血淋淋的教訓。於是找朱元璋的牽頭下,大明的治貪的重要依據《大誥》問世,正是有了它存在,給了百姓以舉報貪官的底氣與勇氣,一時間《大誥》作為懲治貪官的“尚方寶劍”,每家每戶都有,甚至還有相關的考試,那麼正是這種懲治貪官的利器,為何在之後的時間裡面慢慢弱化,甚至淪落到無人問津的局面?

淺析明朝的《大誥》從全國普及到無人問津的變遷史

一.《大誥》的出現

背景:

其實大的背景是元朝吏治腐敗導致的滅國,他深知要想根本上解決吏治的問題,就得肅貪,只有官員們親政愛民,百姓們才能安居樂業,可是江山打下來了,和他一起出來的淮西勳貴們,在享受朝廷所賦予的種種特權後,容易滋生恃寵生嬌的壞毛病,或結黨營私,或魚肉百姓,或圖謀不軌,或陽奉陰違,朱元璋對此股歪風,顯然不會坐視不理,於是以雷霆手段處置了一批貪官,可是那些尚未被查出的貪官,他們的心裡不是懷有敬畏之心,覺得應該有所收斂,而是覺得自己的運氣不錯,在朱元璋執政的前十幾年中,被他處理的高官不在少數,可是未能扼殺小官小貪,大官大貪的局面,朱元璋覺得是該出臺具體的處罰措施,以案例的方式發佈全國,當然《大誥》的內容不完全是說官員貪汙的,也有其他民生類的案例,於是在洪武十八年,也就是公元1385年十一月,朱元璋親自寫定的刑典《大誥》正式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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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誥》的內容及形式

來看看什麼是《大誥》?其實《大誥》這兩個字不是朱元璋首創,早在周朝便有,《尚書》篇名。《書·大誥序》:“武王崩,三監及淮夷叛,周公相成王,將黜 殷,作《大誥》。”那什麼意思呢?是周公姬旦所做的戰前動員文告,當然也是對臣民的訓誡,朱元璋採用《大誥》兩個字,顯然是警示的意味更重些。

那麼朱元璋精心所頒行《大誥》裡面到底都說了些什麼呢?裡面內分十種項目,不久又頒佈續編、三編,它總共236個條目,其中《一編》74條,《續編》87條,《三編》43條,《大誥武臣》32條,《大誥》刑罰種類很多,如凌遲,有墨面文身挑筋去指,也有墨面文身挑筋去膝蓋等三十多種,這些刑罰大多帶有明顯的折磨“罪犯”意圖。相比較而言這《大誥》中列舉的刑罰明顯要高於《大明律》,例如同樣是官吏徵收稅糧不時的罪名,在《大誥》中的處罰是:死罪,而在《大明律》規定的是:罪止杖一百。再如同樣是毆打欽差旗軍的罪名,在《大誥》中的處罰是:極刑,而在《大明律》規定的是:杖一百,徒三年。這些還不是單獨的個例,對照後發現基本上都是《大誥》中的罪名所受的刑罰更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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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誥》在實施過程中的問題

1. 實施過程中的病態-----形式主義太濃。在推行《大誥》之時,朱元璋為了讓大明的子民深入學習貫徹執行,朱元璋下了一道旨意:《大誥》每戶一本,家傳人誦。家有《大誥》者,犯笞、杖、徒、流之罪減一等;無《大誥》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遷居化外,永不令歸。

也就是說同樣是犯有笞、杖、徒、流刑等罪,家裡有《大誥》的情況下都可以減一等,沒有的話,那就要加重處罰,一時間《大誥》作為一本可以減刑的“護身符”,被百姓家家戶戶收藏了起來,是不是百姓家家都有就萬事大吉了,顯然不是!朱元璋覺得應該再深刻的學習探討,最明顯的表現就是科舉考試中有《大誥》相關題目。

2.實施過程中的病態-----百姓握有“控訴”官員權力。按朱元璋的構想,只要官吏不為民做主,百姓就可以頭頂《大誥》告官員的狀,在《大浩》頒佈後一年時間內, 鄉民捉拿害民官吏赴京者,“有父母送子至官者, 有舅母舅伯叔兄弟送至京者多矣”。那麼他所賦予百姓的權力,其效果怎麼樣呢?“惡人以為不然,仍蹈前非”,“兇頑之人,不善之心猶未向化”,更有甚者還出現百姓變成刁民,藉機公報私仇,將朝廷官員視為可以隨意綁縛勒索財物的目標,這樣的情況下,官與民的關係變得更為對立,這顯然是有違朱元璋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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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了味的《大誥》

《大誥》所帶來了負面後果是朱元璋始料未及的,其實他不以罪情輕重,也不問首從角色,只致於發展為濫殺來說,慢慢變味其實很正常,其實在《大明律》中區別首從、過失與故意、自首、屢犯加重等一系列量刑原則,但是《大誥》的出現,《大明律》倒顯得有點雞肋了,最為直接的感受就是刑罰不是過重,而是典型的嚴刑酷法,朱元璋明顯是矯枉過正了,在朱元璋駕崩多年之後,後繼之君覺得刑罰過於嚴苛,便他一直心心念唸的《大誥》早已經沒有往日追捧的場面,換來的是束之高閣,無人問津。

淺析明朝的《大誥》從全國普及到無人問津的變遷史

總結:其實朱元璋在《大誥》的指定與推行過程中,太過於理想化,他能給予百姓“上告”的權力,卻忽視了其存在的弊端,而家家皆有《大誥》的存在,也讓一些不法之徒有了鋌而走險的膽量,畢竟還有減刑存在,而對於推廣中的形式主義,則把利民惠民政策變縱容之政,他的後世子孫未延續他的《大誥》所載內容,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其制定的刑罰不合適大明的統治需要!

主要參考資料:

1.《大誥續編·市民不許為吏卒第七十五》

2.《御製大誥續編·阻當耆民赴京第六十七》

3.《明太祖實錄》

4.《明史·本紀·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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