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百貨:關於《本公司訴南寧市標特步房地產拖欠房款糾紛》一案最新進展說明

同花順(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訊,南寧百貨(600712)(600712)4月21日發佈公告,關於《本公司訴南寧市標特步房地產拖欠房款糾紛》一案,最新進度為一審判決,案件審判結果為原告敗訴。

本案中,原告是南寧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南寧市標特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南寧百貨在本次案件中所處角色為原告。

本案的基本情況如下:2018年4月,被反訴人標特步公司起訴我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己經法院受理[案號為(2018)桂0102民初952號]。我公司認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我公司不存在違約情況,相反標特步公司卻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給我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為此我公司提起反訴,要求標特步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事實及理由如下:為整體購買市建世貿西城廣場A區1-5層、B區1-5層商業房產(以下簡稱“標的房產”),我公司與標特步公司分別於2010年12月22日、2011年3月30日簽訂編號為20101201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201合同”)、編號為20110301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301合同”,與201合同一併合稱“標的房產買賣合同”),分別約定我公司以110,125,381.00元的價格向標特步公司購買市建·世貿西城廣場A區第1至2層商業房產,以639,684,093.00元的價格向標特步公司購買市建·世貿西城廣場A區第3至5層、B區第1至5商業房標的房產。標的房產買賣合同生效後,我公司已按約定向標特步公司合計支付了購房款673,047,382.84元,其中,201合同項下購房款110,125,381.00元已全部支付完畢;301合同項下購房款639,684,093.00元已支付562,922,001.84元(88%),剩餘部分(76,762,091.16元)由於目前尚未達到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我公司尚未支付。在我公司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後,標特步公司卻嚴重違反合同約定,主要約情形如下:1.按標的房產買賣合同約定,標特步公司應在2012年3月31日前使得世貿西城停車樓通過竣工驗收並投入正常使用,否則每逾期一日按購房款萬分之二計付違約金,但世貿西城停車樓實際上在2014年1月29日才通過竣工驗收。我公司購買標的房產用於開設商場,該停車樓逾期建設並投入使用,嚴重影響了我公司的經營,造成了重大損失。2.按標的房產買賣合同約定,標特步公司應在2011年1月1日起500日內(2012年5月15日前)辦理完畢標的房產的權屬證書並交付給我公司,否則每逾期一日按購房款萬分之二計付違約金,但標特步公司至今仍未辦理完畢標的房產的權屬證書。3.標的房產在交付時,仍存在較多未完成的細項工程,雙方協商確定了各自需負責完善的部分及費用承擔,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標特步公司並未按約定執行,而是由我公司實際實施並承擔了費用。另外,標的房產交付後,存在較多標特步公司應履行維修責任的事項,但其並未按約定履行保修義務,而是由我公司實際進行了維修。就上述事項,導致我公司實際承擔費用(按約定應由標特步公司承擔)8,223,853.77元。4.標特步公司至今仍未向我公司交付標的房產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空調水蓄冷池”。另外,標特步公司在A區第1至2層商業房產的買賣合同簽署後,未及時將合同交給我公司,導致我公司支付了契稅滯納金147,017.40元。就該部分款項,標特步公司承諾由其承擔。綜上,我公司認為,標的房產買賣合同依法生效,雙方應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在我公司依約支付了購房款後,標特步公司卻嚴重違反約定,給我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我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反訴。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反訴人向反訴人支付停車樓逾期竣工驗收並交付使用的違約金100,324,507.62元;2.請求判令被反訴人向反訴人支付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326,467,044.98元(暫計至2018年4月30日,之後每日按購房價款749,809,474.00元的萬分之二支付至辦理完畢市建世貿西城廣場A區1-5層、B區1-5層商業房產產權證書並交付給反訴人之日止);3.請求判令被反訴人向反訴人支付未完項目改造(維修)費用8,223,853.77元;4.請求判令被反訴人向反訴人支付因逾期交付合同導致反訴人承擔的契稅滯納金147,017.40元;[以上四項合計435,162,423.77元,衝抵反訴人後續應付購房款76,762,091.16元(最終應付購房款以合同約定為準)後,為358,400,332.61元]5.請求判令被反訴人向反訴人無條件交付“空調水蓄冷池”;6.請求判令被反訴人辦理市建世貿西城廣場A區1-5層、B區1-5層商業房產的產權證書並交付給反訴人;7.本訴及反訴的訴訟費用均由被反訴人承擔。

關於此案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表示,我公司認為,興寧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我公司將依法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本判決計算至2020年3月31日,我公司需支付違約金約3170萬元,直接影響2020年第一季度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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