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科小世界“公寓”變“辦公”的法律解決路徑


最近鄭州萬科小世界出現了“公寓”變“辦公”的情況:

萬科小世界案件,本律師認為可以從要求撤銷合同返還房款並賠償損失的角度進行思考和分析。提供以下案例工參考


原告黃某訴稱,2016年8月,原告與被告簽訂《某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由原告購買某市XXX弄XXX號XXX層XXX室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支付了房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XXXXXXX元。2017年5月,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開展商業辦公項目清理整頓工作的意見》,原告得知涉案房屋的規劃用途實際為辦公,不得用於居住,且已被列入某市同類房屋全面整改範疇。原告購買涉案房屋用於居住,被告在銷售時出具的宣傳資料、樣板間模型等包含大量足以使消費者相信涉案房屋為居住用途的信息,存在誤導、欺詐購房人的情形,原告可以行使合同撤銷權。因與被告交涉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撤銷原、被告簽訂的《某市商品房預售合同》;2、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XXXXXXX元,並按


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以XXXXXXX元為本金,自2016年8月29日起算,至被告實際支付之日止)。


被告辯稱


被告某房產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開發的公寓式辦公用房合法合規,房屋批准用途為商住辦及配套,被告並不存在擅自改變規劃情況。此外,被告在售樓處提示板明確提示了住宅和辦公用房的差異,原、被告簽訂的《某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也作了詳細說明,被告已盡充分提示、說明義務,原告對購買的房屋性質完全清楚,不存在誤導、欺詐情形。涉案房屋目前在正常建設,政府部門也未要求被告進行整改,合同約定的設備標準被告仍然會依約交付。此外,原告至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房價款,事實上存在違約行為。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簽訂《某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主要約定如下內容:被告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地塊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為商辦;涉案房屋總價款(不包含房屋全裝修價格)為XXXXXXX元,原告應於2016年6月29日前支付589680元,2016年8月28日前支付XXXXXXX元,2018年2月28日之前支付XXXXXXX元;被告應於2018年8月11日前將房屋交付原告;被告辦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取得了房地產權證(大產證)後60日內,原、被告雙方簽署《房屋交接書》,作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必備文件。原、被告雙方簽署《房屋交接書》之日起60日內,雙方向普陀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申領房地產權證(小產證)。2016年8月28日,被告出具《正式收據》,確認收到原告支付的房款XXXXXXX元。


2017年8月29日,某市普陀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內容為:“您等來訪反映的事項我局已收悉……某房產公司開發建設的高逸尚城公寓式辦公項目屬本次我區商業辦公項目清理整頓範圍之內,經核查該項目在建工程現場、消防等均按政府職能部門審批圖紙施工。在銷售過程中該項目樓書示意圖有按住宅進行誤導引起購房者誤解的內容。對此,我局已約談某房產公司,督促該開發企業根據本市商業辦公項目清理整頓要求……”。


審理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在售樓處向購房人提供的售樓宣傳資料等證據,以證明存在被告在宣傳中強調房屋居住功能,誤導原告的事實。上述銷售資料所載房型圖中作居家佈置。被告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已告知購房者房屋規定用途為辦公。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本案中,被告開發建設的高逸尚城地塊項目批准用途為商辦,與一般住宅存在明顯區別,被告在銷售房屋時應當明確告知購房者。被告銷售房屋時出具的宣傳單片、戶型圖等資料,存在明顯強調房屋居住用途,忽略辦公用途的情形,足以對購房者產生誤導,並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被告訂立合同,且被告已被相關行政部門認定構成誤導宣傳,原告據此要求撤銷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予以支持。合同撤銷後,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已支付房款及資金佔用期間的法定孳息,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房款、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原告黃某與被告


某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某市商品房預售合同》;


二、被告


某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黃某房款人民幣XXXXXXX元及利息(以人民幣XXXXXXX元為本金,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6年8月29日起算至被告實際返還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分析:

因為開發商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欺詐等相關情形,因此本律師任務從要求解除或者撤銷合同並且返還房款賠償損失的角度也是一種更好的處理思路。


張聖濤律師,專注各類房產糾紛案件辦理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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