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天下 | 安裝新能源卻被官司纏身,貨款已付買方卻成被告?

貨款已付 卻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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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事訴訟。原告揚子江光伏電力江蘇有限公司稱,2018年4月,被告宋和平以20500元的價格,購買了原告一套太陽能光伏發電組件後,被告沒有交付任何款項,屬於違約行為。被告辯稱貨款已經交給原告的業務員,原告的業務員已經服毒自殺,沒有將貨款返回給公司,應該追究原告業務員的責任,而不是自己的責任。那麼被告的理由,法庭能否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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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法庭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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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原件,證明被告承諾安裝後付款,至今未收到貨款。但是,被告對於合同的內容有異議。被告認為合同當中有關合同的簽訂時間和簽訂地點,合同總價款以及付款的方式這些內容在籤合同時均是空白。據此,被告認為原告的合同是沒有效力的。那麼,法院又是怎樣認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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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身份 說法各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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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為,如果收款人沒死,這筆錢公司可以向收款人索要。現在收款人已經死了,這個錢確實沒交到公司,原告方可以通過其他的途徑,向收款人的繼承人去主張權利,而不是本案的被告。但是原告辯稱收款人身份不明,不是原告公司的業務員,他的收款行為屬於越權行為。所以,被告還是應該支付原告公司貨款。那麼,收款人是否是原告公司的業務員?他的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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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 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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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被告認為自己不存在過錯,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是原告委託他人給了一個空白的合同,在合同上沒有約定付款的賬戶、付款的方式。被告如何付款?根據交易習慣,被告將款項支付給原告的業務員,並無不妥。而原告則認為被告將貨款付給他人,應該另案向他人主張要回貨款。那麼,本案的違約責任如何認定,最終法庭會作出怎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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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安裝新能源,卻被官司纏身。因貨款不知是否交付,空口無憑。貨款去向不明,死無對證,收款人的身份成為審結案件的關鍵。收款人究竟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庭審雙方爭論不休,官司最終如何判決?今日《法治天下》為您講述《要債引發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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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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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最大教育意義就在於,在交易過程中,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候,一定要把合同的內容寫清晰明確。這個案件裡邊有一個細節,就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對於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包括合同的履行方式等等,實際上都是空白的,那麼這也是造成了糾紛發生的一個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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