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处置危险废物不仅会对地下水体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还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中毒、致癌等危害,因此国家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出台了相关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3月15日,茶山粟边村一汽修厂就因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被生态环境分局查处。
执法人员发现了该汽修厂的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随意堆放,没有设置任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也不能提供危险废物转移等相关凭证,经营业主环保意识淡薄。
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了一台气压泵,并针对汽修厂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下达了限时整改通知书,要求汽车厂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危险废物,在完成整改后,方可解封。
那么汽修行业中哪些属于危险废物?哪些行为触及法律呢?
这些都属于危险废物
一、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汽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维修或拆解产生的废机油和机油滤清器(HW08);
2.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沾染废机油的抹布手套等(HW08);
3.喷漆过程产生的废漆渣(HW12);
4.制动器衬片更换废石棉(HW36);
5.废油漆桶(HW49);
6.废弃机油桶(HW49);
7.喷漆作业房尾气收集装置中更换的过滤棉或活性炭(HW49);
8.维修或拆解产生的废铅酸电池(HW49)。
二、需要鉴别认定的废物主要有:
1.废防冻剂;
2.废空调制冷剂;
3.废安全气囊。
这些行为将被处罚: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去年国务院审议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对部分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罚则进行了修订,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提升至100万元,一些以往没有具体罚则的行为,也加上了相应的罚则。
《固废法》修订草案涉及罚款的主要变更点:违法行为
现行法律罚则
修订草案罚则
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信息的;
无
1-10万元罚款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
无
2-20万元罚款
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受委托者的运输、利用、处置行为违反国家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的。
无
分别对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和受委托人处1-10万元罚款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1-10万元罚款
2-20万元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
无
2-20万元罚款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无
10-100万元罚款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2-20万元罚款
10-100万元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2-20万元罚款
10-100万元罚款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1-10万元罚款
2-20万元罚款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1-10万元罚款
2-20万元罚款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1-10万元罚款
2-20万元罚款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500万元罚款
希望相关企业或个人能从案例中深刻吸取教训,否则不但损失钱财,还要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