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飞诉邹思聪何谦案凸显“米兔”的复杂性

邓飞诉邹思聪、何谦一案一审判决书出炉,最核心的一句话是:

两名被告并未提供任何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性侵(未遂)/性骚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两被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亦不足以令人毫无迟疑的确认其所述情况真实存在。

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邹思聪、何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使用微信公众号公开对原告邓飞赔礼道歉,为原告邓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邹思聪、何谦方面不服判决结果,表示将提起上诉。

1月6日,邹思聪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发布《邓飞诉邹思聪何谦案,一审判决书在这里了》,文中提及:“将本案中作为被告的我们的举证证明标准提高到‘令人毫无迟疑的确信’,这个证明标准太高了……被要求如此高的举证标准,我们不服。”

同日,邓飞也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发布《两年多了,邓飞想和大家说的话》,称邹思聪、何谦方面“连‘作案’时间、地点和经过等最基本、最重要的要素都说不清楚的指控,令我陷入一个绝望泥坑——我都没有任何机会去找相关证据来自证清白。”

简单来说,邹思聪、何谦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邓飞做过什么,邓飞也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没做过什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但法院认为邹思聪、何谦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因而判邓飞胜诉。

一审判决书上一段关于判决逻辑的陈述,值得好好体味:

公民享有名誉权,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同时,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网络发布或接受信息,传递自己的思想感情、信念主张等内容。但言论自由并非不受限制,公民公开发表言论时应当审慎,须以不侵犯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为限。若相关言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责任。

……

行为人需就其陈述的“真实与否”负举证责任,若其不能证明所述为“真”,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当然,为避免寒蝉效应,陈述人对事实描述是否为“真”的证明标准,不必苛求到分毫不差的还原客观真实的程度,但仍需提供可信证据材料,足以使社会公众确信其陈述事实真实存在。(一审判决书18页)

按判决书的意思,你说别人性骚扰,你就得有证据,至少要达到“足以使社会公众确信”的程度。

邓飞诉邹思聪何谦案凸显了“米兔”运动的复杂性,性骚扰事件一般发生在密闭空间,除当事人之外,人们很难知道究竟发生过什么事,而且往往时隔多年,真相几乎不可考证,所有人都只能依靠经验与价值观做出判断,因此判断既是主观的,又是非此即彼的。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舆论的极化与社群的分裂。


尤其是公益界这一建基于价值观的社群,大规模的分裂正悄无声息地展开,其重要的标志就是转发邹思聪的文章,还是转发邓飞的文章,要是加几句倾向性强的评论,站队的姿态就更明显了。一家颇有资历的行业媒体转发了《两年多了,邓飞想和大家说的话》一文,随后迫于压力撤稿;也有业界人士记下了给对方阵营点赞的人名,打算以后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尽可能地不跟他们合作——价值观的分歧,很多时候是不可调解的。

不应回避的是,随着米兔运动的扩散,不可避免会有误伤的存在,而一旦出现错误的指控,缺乏边界的“网络公审”会对受害者产生巨大影响,这可以说是米兔的一个天然缺陷,因此,给被指控者留有足够的辩护余地也是十分必要的,对被指控者的认定也确实应该审慎。

但我们同时更应该看到,性骚扰事件在进入司法流程之后,由于举证困难的客观存在,性骚扰举报者实际上处于非常的弱势地位,但是,举报者无法拿出“实锤”并不代表TA们没有受过侵害,要求TA们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有些强人所难,可见,司法手段也有其局限性。

邓飞诉邹思聪何谦案非常值得关注,即便在米兔运动中,像此案这么胶着的情形也不多见,双方对此案的坚持给人带来了很多思考:性骚扰的维权困局、言论自由的边界、司法手段的局限……这拷问着我们每一个人:究竟什么样的公共行动与制度安排,才能在性侵/性骚扰事件中更好地维护公义?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但既然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那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围观群众,还是得尊重法律。

一审判决并非终局,此案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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