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為什麼要延長30年?

土地是農民的立根之本,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土地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承包年限30年,現在又延長三十年。

可能有人會出現這樣的疑問,如果再延期三十年,就會“生者無地種,死者有田耕”,制定政策者難道沒有考慮到這點嗎?其實不是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延長三十年是根據我國基本國情和農村實際情況來的。

農村土地承包為什麼要延長30年?

1.承包關係穩定,農民幹勁十足

土地確權工作的進行使農民承包土地的權益得到保障。由於我國農村的土地面積總數是固定的,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政策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所以在土地承包期間,如果家裡有老人去世,他的承包地也不被收回,如果家裡有新生兒出生,他也沒辦法被分地。如果有女人嫁到外地,沒分到土地的,原承包地應該保留。

為了鼓勵農民,國家承諾“土地三十年不變”,以此來提升農民努力耕種創收的信念和決心。國大家大,地幅遼闊,調整土地是非常困難的,並不是把死人的土地拿出來分給新生兒這麼簡單。

農村土地承包為什麼要延長30年?

2.土地是可以被繼承的,家戶在,地就在

家裡老人去世后土地就要被村集體收回了嗎?並非如此。政策規定,在承包期內,無論承包方發生什麼樣的變化,只要作為承包方的家庭還存在,發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那什麼情況下發包方會在承包期內收回土地呢?如果某一家已經全部分戶,逝者戶口上沒有他人在戶,去世後,就屬於“整戶消亡”,村集體將收回該戶的承包地並另行分配。

國家制定土地承包期延長三十年的政策是為了讓農村土地承包關係更加穩定,給農民吃顆定心丸。再加上土地繼承政策的有效執行,農村的土地還會一直在農民自己手裡。這就極大的保障了農民的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為什麼要延長30年?

3.無地農民是否有機會分地?

如此看來,沒有分到土地的人,是否要等到下一個三十年才能分到土地呢?答案是否定的。

由於沒有土地的農民有“怨言”,而許多地區實行 “十年一動地”,即小範圍內調整的舉措就使得這種情況大大改善,有農村戶口但沒有土地的村民,可以在滿足以下某一條件時申請土地:

(1)集體經濟組織有預留的機動地,即剩餘未分配的土地;

(2)依法開墾土地;

(3)有承包方願意自動放棄土地。

我國土地政策是從農民切身的利益出發而制定的,大的原則不變的前提下還是有很多靈活措施保障無地人群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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