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向“文盲”鄰居推銷保險,他礙於情面購買了保險之後……

導語:通過本次真實理賠糾紛案例,告訴大家: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出了問題《保險法》給你撐腰。

2013年10月1日,楊某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保額5萬)、一份意外傷害保險(保額10萬);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保額2000元)。

2016年7月9日,楊某在醫院被診斷為顱內動脈瘤。隨後,其出院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要求給付保險金5萬元。

不料,遭到保險公司拒賠。

保險公司以楊某所患疾病不是重大疾病而是特定疾病為由,向楊某支付了保險金及住院和手術補償金共計18000元。

保險公司在條款中明確區分了重大疾病、特病疾病的定義、範圍以及各自的保障責任。楊某在保險期間內患有顱內動脈瘤不屬於重大疾病,因此,保險公司按特定疾病進行了理賠。

楊某稱,買保險的時候,保險公司業務員未向其告知說明關於重大疾病和特定疾病區別理賠的條款。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不能免除保險責任。

楊某稱,自己是文盲。當初,鄰居有個人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其為了工作業績,來家中推銷保險產品,而且還告訴自己:公司推出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只要患病住院,就可以在保險公司報銷醫藥費並給與補償。

這名業務員多次到楊某家中要求購買保險,最後,楊某礙於情面購買了這份保險。

楊某購買的這份合同共有72頁。條文眾多、內容複雜,專業術語繁多,對於楊某而言必然難以讀懂。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正是利用這一特點銷售誤導了楊某。

法院最後認為,對於區別重大疾病和特定疾病的條款,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了告知及提示說明義務,故保險公司司應按重大疾病向楊文伍支付保險金,已給付的18000元予以扣除。

根據保險法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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