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對昭通住房公積金政策提意見,有回覆

網友:


您好!我是一名參加工作十餘年的一名普通職工,想反應昭通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在執行的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情況。


在2019年6月4日實施的《昭通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修訂)》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對象為購買、建造(含大修、翻建等)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但是在此細則第二十條第七款規定住房套數認定標準“以借款人夫妻雙方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報告中載明的住房貸款次數(含已結清)和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中記載的個人住房貸款(不含住房消費貸款)次數合併計算,無住房貸款記錄的認定為首套房,有一次住房貸款記錄的認定為二套房,有兩次或兩次以上住房貸款記的不受理貸款。”


這兩條政策將會存在一個明顯的漏洞。比如說,我於2010年10月份通過商貸購買了首套商品房,2011年5月份我在充分了解住房公積金的政策後,通過住房公積金進行此套商品房的住房貸款,並用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償還了2010年10月份的購買的商品房商業貸款。由此可見,實際上我名下只有一套房。但個人信用報告中載明的住房貸款為2次。根據《實施細則(修訂)》第二十條第七款規定住房套數認定,即認定為我名下有2套房,即不能再享受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政策。


在2018年12月25日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調整公積金貸款相關政策的通知》上明確規定:第三套房的認定標準:在不動產登記信息實現共享前,以借款申請人夫妻雙方(含非配偶的共同申請人)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報告(明細版)中載明的住房貸款次數(含已結清)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管理系統中記載的個人住房貸款(不含住房消費貸款)次數合併計算。由此可見,在制定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的時候,相關部門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和研究,也發現了此政策的不合理性。所以作為一名需要購買改善型住房的普通職工,想懇請相關部門進行再次調研。制定更加合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建議如下:


一是能否通過住房公積金系統或貸款系統,查驗購房人之前的房貸地址是否相同,來確定其是購房第幾套房。而不是簡單的通過房貸次數來判定購房人已經購買了幾套房。


二是能否利用不動產登記信息大數據確定購房人的房產信息和之前是否存在房屋交易,通過以上信息進一步確定購房是第幾套房。


昭通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網民同志:您好!


您通過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給市長的留言收悉,昭通市住房公積金中心高度重視,現將有關情況回覆如下:


關於您反映的二套住房認定標準問題客觀存在,由於全市房產信息登記系統未實現聯網,一定程度上存在與繳存職工實際住房情況不相符的情況。市中心已於2020年4月初就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二套房認定標準進行了研究,並結合實際已擬定了進一步完善二套房認定的相關規定,近期將按程序送審下發執行。


關於您提出的“能否利用不動產登記信息大數據確定購房人的房產信息和之前是否存在房屋交易,通過以上信息進一步確定購房是第幾套房”建議,

由於目前全市房產信息登記系統還未實現聯網查詢,暫不能通過系統進行查詢,市中心將進一步加強與房管、不動產登記管理等部門的對接,待全市不動產登記信息實現聯網查詢後,市中心將及時對接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建立大數據信息分析平臺,進一步完善公積金管理工作。


審核:馮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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