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需要激情,婚姻需要保鮮,但“淨身出戶”協議別亂籤

現今社會,愛情不是衝動,也不是迷戀,愛情包含激情,但又不等同於激情,愛情包含快樂,但又不僅僅是快樂。關於愛情的詩詞,讓年輕人朗朗上口。在浪漫又激情的愛情之後,談婚論嫁時,往往一方為保證對心中偶像的忠誠,毅然決然地簽下"忠誠協議",並保證如果違反就"淨身出戶"。這種承諾、保證可稱得上"驚天地泣鬼神"。但愛情需要保鮮,婚姻需要經營,衝突在所難免。在長期相守中,一方或許承受不了寂寞,或許經不起燈紅酒綠的誘惑,犯錯了,或許另有無所思。對方就會拿出"忠誠協議"要求你淨身出戶。你該怎麼呢?

愛情需要激情,婚姻需要保鮮,但“淨身出戶”協議別亂籤

如果夫妻忠誠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協議的內容具有可執行性,也沒有損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協議應屬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司法實踐中,法院也這樣認定。

另外,我國《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以約定的方式處理財產,擁有對財產的處理權。《婚姻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可見,婚姻法對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是給予充分保護的。

愛情需要激情,婚姻需要保鮮,但“淨身出戶”協議別亂籤

但《忠誠協議書》中涉及人身關係的法律效力又如何呢?東哥法官逐項告訴你:

1、甲、乙簽訂《忠誠協議書》約定一方違背忠誠義務,雙方必須離婚,這樣的約定不具法律效力的。

根據《婚姻法》第31條規定:若一方違背協議,雙方自願離婚時,需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取得離婚證才能終止婚姻關係,因此雙方自願離婚的,需法律確認《忠誠協議》的效力。若一方不遵守協議,不同意離婚時,雙方不能結束婚姻關係。

2、甲、乙簽訂《忠誠協議書》約定,違背忠誠義務一方失去對子女的直接撫養權,子女歸對方直接撫養,這樣的約定也不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36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若違背忠誠義務的是女方,恰有哺乳期內的子女,此時約定便與法律衝突,協議顯然不具備法律效力。另外,子女直接撫養權的歸屬人民法院應本著有利於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但是忠誠協議的約定不一定有利於子女的成長、生活,所以《忠誠協議》中關於子女直接撫養權的歸屬不具備當然的法律效力。

3、甲、乙簽訂《忠誠協議書》約定,違背忠誠義務一方喪失探望權,這樣的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我國《婚姻法》第38條明確規定了探望權是法定的權利,因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剝奪,忠誠協議剝奪探望權的約定顯然違背了法律的規定,超出了意思自治的範圍。其次,探望權的終止行使也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終止,而不得由夫妻雙方自行約定。因此婚姻忠誠協議中,無論是對於探望權的剝奪,還是終止探望權行使的約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愛情需要激情,婚姻需要保鮮,但“淨身出戶”協議別亂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