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變為“真分手”,淨身出戶的女人你還好嗎?

工作中接觸了好幾起被老公騙“假”離婚的女人,最後演變老公拒絕復婚,徹底分手,而且是“心甘情願”的“淨身出戶”的悲慘下場。

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為了取得購房資格,規避夫妻債務或者是追求其他利益等採取了通謀離婚的形式來達到目的,然而很多情況下“假”演變成了“真”那麼如何保護受害者利益的,以及應否按照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1080條,新增加了關於解除婚姻關係生效時間的規定,“完成登記離婚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即明確了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是同等效力,一旦離婚,身份關係不可逆轉。

《民法典》關於協議離婚應當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二是夫妻雙方均有同意離婚的明確意思表示;三是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了一致形成書面離婚協議。

假離婚的案件中,財產分割並不是慎重考慮的結果,或者是為了規避管控政策或者是一方精心的設計,因此財產分割並不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的負擔,故而要求法院對財產重新進行分配。法院在審理此類離婚案件中,一般將身份關係關係和財產關係區分處理。儘管肯定了當事人協議離婚對身份關係處理的效果,但仍需對離婚財產處分的真實意願進行審查,如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並非雙方真實意願,違背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則應當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重新進行分配。前提是要有足夠的證據,比如說在簽訂離婚協議前有一個“說明”或者離婚協議簽訂後,雙方籤的“補充協議”,這樣才能夠相互印證,證明這份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非己方的真實意願。

離婚是嚴肅的、不是兒戲,希望在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時候,一定要擦亮雙眼,權衡利弊,且不可意氣用事,否則下一個被淨身出戶的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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