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借條上簽字,但未表明保證人身份,能脫保嗎?

劉豔存,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反逃廢債及債法專業律師。

導讀|民間借貸,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資金,為保證出藉資金的安全性,往往要求介紹人(或稱之為經紀人、居間人、中介)或者借款人的親戚朋友也在借條上簽字。


介紹人或者借款人的親戚朋友應出借人的要求在借條上簽字,但是卻未在借條上明確寫清楚是“保證人”還是“見證人”。

我在借條上簽字,但未表明保證人身份,能脫保嗎?

人民法院又是如何認定第三人是否具有保證人身份的?

筆者為大家分享一個曾經代理過案件,或許對大家有所啟發。

案例

案情摘要

2016年7月29日,借款人張有才(化名)借出借人李守財(化名)現金7萬元,出具借條一份。張有才的鄰居張五義(化名)應李守財的要求,在借條上也簽了字,但未寫明是“見證人”還是“保證人”。

2018年3月27日,因張有才逾期未償還本息,李守財將張有才、張五義訴至法院,要求張有才償還借款本息、張五義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最終,法院支持了李守財要求張有才償還借款本息的訴求,但駁回了李守財要求張五義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訴求。

我在借條上簽字,但未表明保證人身份,能脫保嗎?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雖然被告張五義在借條上簽字,但並未表明其保證人的身份,原告有李守財又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張五義是該借款合同的保證人,因此李守財要求張五義承擔保證責任沒有依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在借條上簽字,但未表明保證人身份,能脫保嗎?

實務分析

1、僅有第三人簽名或蓋章,不足以認定保證人身份。

民間借貸合同中,他人在借條或者借款合同中籤字,可能出於多種目的。其中最為常見的有見證人及中間人。

所謂見證人,民間借貸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防止未來可能出現的糾紛無相關第三人證據證明,通過使第三人參與締約過程,並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籤字的方式保存證據,該第三人即為見證人。若日後產生糾紛,由見證人出面證實相關情況或者提供書面證言。

所謂中間人,類似於合同法中的居間人,或者稱之為經紀人,為兩者訂立借款合同提供機會。

見證人、中間人簽字的本意並非基於保證,更多的是基於證明借款這一事實。

因此,第三人未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明確表明保證人身份,也無其他證據證明其保證人身份,則第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我在借條上簽字,但未表明保證人身份,能脫保嗎?

2、僅有第三人簽字,未表明保證人身份,可以結合其他證據認定第三人為保證人。

何為其他證據?

比如,第三人僅在借條、借款合同上簽字而不寫明其保證人身份,已經成為當地或者該行業的交易習慣,那麼,就應當認定第三人為保證人。

又比如,第三人雖未在借條中明確寫明保證人的身份,但在借款人逾期時,第三人應出借人的要求,代為償還了一部分本息,其以事實行為履行了保證責任,那麼,就應當認定第三人為保證人。

我在借條上簽字,但未表明保證人身份,能脫保嗎?

劉律師提醒

介紹人、中間人如確無提供擔保的意思,一定要在借條上寫清楚自已的身份。

出借人為保證資金安全,要求第三人提供擔保的,一定要求第三人寫清楚保證人身份。

最高院:民間借貸新規,職業放貸行為無效!但本金仍要歸還

最高院案例:僅借貸三次,未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幾次可以?

從最高院裁判論:大額借貸,建議銀行轉賬,交付現金可能血本無歸

僅有銀行轉賬憑證,沒有借條,借款人不認,怎麼辦?

惡意透支不還超5萬,或為犯罪;但非所有逾期都叫惡意透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