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跳槽主播勝訴: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撰文/郭若梅】11月25日,浙江省高級法院對李某(遊戲主播)、廣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虎牙公司”)涉嫌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二審裁決:李某與虎牙公司的行為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全國首例跳槽主播勝訴: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前報道,遊戲主播李某(直播名“聖光”)原來在杭州開迅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開迅公司”)運營的觸手直播上進行直播,他在尚未解約的情況下與虎牙公司簽約。2019年,開迅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李某、虎牙公司起訴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級法院,並索賠1319.5萬元。2019年3月26日,杭州中院立案。2020年4月16日,杭州中院判決李某、虎牙公司的行為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開迅公司不服判決,向浙江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5月27日,浙江高院立案後組成合議庭。2020年11月25日,浙江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

  終審判決書顯示:“開迅公司認為被訴侵權行為並非單純的主播跳槽問題,合同法的違約責任不足以彌補直播平臺因主播非正常轉換平臺而遭受的損失,也無法規則競爭直播平臺的引誘違約行為,只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李某、虎牙公司認為主播跳槽適用合同法規制即可,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此應保持謙抑性。”

  浙江高院認為:“虎牙公司使用李某作為主播行為可能對開迅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本身,並不意味著虎牙公司的行為即構成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斷標準仍在於是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從而不正當地攫取了他人可以合理預期獲得的商業機會。

  從一般的社會價值觀衡量,虎牙公司在李某負有約定競爭限制義務且尚未解約的情況下即與之簽約,未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且會助長此種不守誠信的行為,具有過錯。

  在本案中,開迅公司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平臺單純接收跳槽主播的行為,對遊戲直播行業市場秩序可能造成的影響程度,已經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介入……綜上,該院認為,虎牙公司的涉案行為並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全國首例跳槽主播勝訴: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資料圖,圖文無關

  大白新聞注意到,此前也有不少知名主播因跳槽被公司起訴,但這些主播遠不如李某幸運。

  2017年,鬥魚直播平臺的遊戲主播韋某(直播名“韋神”)在合約期內跳槽至虎牙公司。2018年,韋某被鬥魚直播所屬的武漢魚行天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起訴至湖北省高級法院。2019年12月30日,湖北省高院判決韋某向魚行天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8522萬餘元。韋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該案的8522萬餘元的鉅額違約金創造了類似案件之最,被稱為“國內直播違約第一案”,引起業內爭議。截至目前,網上尚檢索不到韋某一案的最新報道。

  據悉,因各大直播平臺高價爭搶主播,主播在合約期內跳槽的現象在業內屢見不鮮。此類案件常以判決主播賠償原告方公司高額違約金告終,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某、虎牙公司的判決無疑是這種模式的一次顛覆。

  有網友認為,李某(聖光)一案對鼓勵人才自由流動、激發直播市場活力、促進直播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也有論者認為,近年來主播與平臺頻繁打官司的現象,從另一個層面折射出直播行業已觸到了天花板的事實。主播轉戰不同的平臺固然會帶走大量的流量,但這些流量只在直播行業內部流動。直播平臺專注搶人,將精力放在爭奪業內固定的流量上,而不是想方設法去吸引直播行業外的流量,這種現象令人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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