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經營者欺詐銷售,消費者如何才能主張十倍賠償?

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來源:上海一中法院公眾號


編者按

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質,進一步促進類案價值取向和適法統一,實現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類案裁判方法總結工作機制,通過對各類案件中普遍性、趨勢性的問題進行總結,將法官的優秀審判經驗和裁判方法進行提煉,形成類案裁判的標準和方法。

本期刊發《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懲罰性賠償是指由法院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其意在懲戒不法行為人並遏制他人採取類似行為。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案件涉及一般消費領域以及食品、藥品、旅遊、商品房、醫療產品等特殊消費領域。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法院應平衡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商家的正常生產經營行為和懲罰不法行為的關係,從而規範市場經營,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本文以典型案例為基礎,結合相關法律規範和審理難點,對該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進行梳理、提煉和總結。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經營者欺詐的認定

王某與A公司簽訂車輛買賣合同,購買一輛價格為20萬元的二手車,該車裡程顯示為7000公里。后王某對該車維修時得知該車於購買前實際行駛里程數已達50000公里。王某以A公司篡改里程數為由,要求A公司返還購車款並賠償涉案車輛價款三倍的損失。A公司辯稱涉案車輛系從案外人處購得,其未篡改里程數。


案例二、涉及經營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審查

劉某向B公司購買25盒新西蘭進口麥片,該麥片外包裝配料中寫明含有亞麻籽,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版中記載亞麻籽為藥材。劉某遂以涉案麥片添加亞麻籽違反《食品安全法》為由,要求B公司退款並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責任。B公司提交了涉案麥片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進口貨物報送單、食品流通許可證等材料,證明其已履行法定查驗義務,以此抗辯對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不明知。


案例三、涉及食品標籤的處理

2016年周某向C公司購買六箱葡萄酒,該葡萄酒酒瓶標籤上顯示原料為“葡萄汁100%(含微量二氧化硫)”。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及衛生部門相關規定,2013年8月1日以後生產、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應標示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周某以涉案產品標籤僅標註“含微量二氧化硫”而未標註二氧化硫具體含量為由要求退一賠十。C公司提交證據證明上述標籤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要求駁回對方訴請。


二、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案件的審理難點


(一)經營者欺詐的認定難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規定的三倍懲罰性賠償前提為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但未對欺詐作出特別規定。民法理論關於欺詐的一般認定標準是否同樣適用於經營者欺詐的認定,特別是欺詐的主觀構成要件是否僅限於故意,存在較大分歧。

實踐中,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和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之間的因果關係如何認定亦存在難點。


(二)經營者明知的審查難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2款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均規定經營者明知情形下的懲罰性賠償。然而法院對經營者明知的審查中,明知具體包括哪些情形,經營者履行哪些義務方可排除明知,明知的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分配等問題,一直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


(三)食品標籤瑕疵的認定難

食品標籤瑕疵是指預包裝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等內容存在瑕疵。實踐中,食品標籤瑕疵在哪些情況下可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標籤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以及《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認定等存在爭議。


(四)“職業索賠人”的定性和處理難

“職業索賠人”本身並非法律概念,而是民間對於一些利用生產者或經營者在生產或銷售商品過程中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進行訴訟的職業群體的泛稱。實踐中對於“職業索賠人”是否屬於消費者、知假買假行為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認識並不統一導致該類案件的裁判結果存在差異。


三、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在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案件中,法院既要平衡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規範名為打假實為牟利的行為,又要平衡好保障商家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和懲罰欺詐消費者的不法經營行為。此類案件涉及一般商品、食品藥品、旅遊等諸多消費領域,其中對於汽車等具有較大價值的一般商品以及關乎消費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藥品,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更為突出,引發的社會關注度也更高,法院對此更應審慎審查並妥善處理。

審理此類案件的一般思路如下:

首先,審查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其次,審查原告的請求權基礎;

再次,審查案件事實,判定是否符合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

最後,確定賠償範圍。


(一)原告資格的審查要點

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案件的原告一般是消費者。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主體。消費者原則上應當是自然人,法律主要基於其弱者地位而給予傾斜保護。此外,提起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的主體不限於與生產者或經營者存在消費合同關係的相對方,還應包括商品的使用者,即購買商品一方的家庭成員、受贈人等使用商品的主體均是適格的原告。除此之外,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2款規定,因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缺陷造成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亦有權訴請懲罰性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經營者往往以原告為“職業索賠人”不具備消費者身份進行抗辯。關於職業索賠人是否屬於消費者,我們認為消費者的概念應作廣義理解,判斷是否屬於消費者的標準是其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是否為了再次交易,而不應以其主觀狀態、身份而有所差別。此外,僅以職業區分是否屬於消費者,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職業索賠人的出現客觀上能起到監督商家、規範企業經營行為的作用,有利於保護其他消費者,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只要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確實存在問題,職業索賠人就有存在的合理性,不應否認其屬於消費者的主體地位。然而對職業索賠人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法院應堅持嚴格的事實認定標準,發揮職業索賠人的積極作用,抑制其可能帶來的各種消極影響。


(二)請求權基礎的審查要點

消費者可基於違約或侵權提起懲罰性賠償。當兩者發生競合時,消費者應依據《合同法》第122條規定擇一行使。


1. 基於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審理要點

基於違約的懲罰性賠償涉及合同請求權和懲罰性賠償請求權,其中合同請求權涉及消費者請求撤銷或解除合同。合同請求權和懲罰性賠償請求權是兩個獨立的請求權,在同一案件中消費者基於自願原則可同時主張也可擇一主張。實踐中,消費者往往要求經營者返還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價款並主張懲罰性賠償,對合同效力問題卻未涉及。消費合同如果不撤銷或不解除,消費者返還價款的訴請則無法實現。因此,在該情形下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詢問其是否增加有關合同的訴請,並告知撤銷或解除合同後其負有相應的返還商品、無法返還時按購買價格抵扣相應價款等義務,以及不行使合同撤銷權或解除權的法律後果。經釋明後,當事人同意撤銷或解除合同的應與原訴請一併處理;當事人明確放棄的,則對其返還價款的請求不予處理,僅處理懲罰性賠償問題。如案例一中,王某主張返還購車款並賠償係爭車輛價款三倍的損失,並未主張撤銷或解除合同,此時法院應對其進行釋明。


2. 基於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審查要點

基於侵權的懲罰性賠償涉及損失賠償請求權和懲罰性賠償請求權,其中損失賠償請求權涉及消費者請求賠償人身傷害損失、財產損失、精神損害等。由於該類懲罰性賠償的數額一般以受害人實際所受損失為計算標準,如受害人在訴訟中主張懲罰性賠償,應同時主張損失賠償請求權;受害人未主張損失賠償請求權的,法院應對其進行釋明。


(三)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的審查要點

1. 一般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的審查要點

一般消費領域的懲罰性賠償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包括經營者三倍懲罰性賠償及經營者二倍以下懲罰性賠償兩類。其中,經營者三倍懲罰性賠償是以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為計算基數;經營者二倍以下懲罰性賠償則以所受損失為計算基數。


(1)經營者三倍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的審查要點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提起經營者三倍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是違約,該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如下:一是經營者和消費者存在消費合同關係,即以書面或口頭等形式表現出的各類消費合同;二是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


「典型案例」經營者欺詐銷售,消費者如何才能主張十倍賠償?


第一,經營者欺詐行為的認定。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未對“欺詐”作出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民法理論關於欺詐的一般認定,即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據此,經營者欺詐行為的認定應同時滿足四個要件:

一是經營者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由於當事人的內心意思往往難以查明,對於經營者欺詐故意的認定標準,法院只能通過外在的客觀行為來判斷其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因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對經營者欺詐故意的認定一般採用過錯推定的方法。只要經營者客觀上存在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一般即可推定經營者存在欺詐的故意,除非經營者能舉證證明不存在故意。

如案例一中,係爭車輛在王某購買前實際行駛里程數已達50000公里,遠超購買時顯示的7000公里,顯然該車裡程數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A公司作為正規的二手車經營公司,有義務也有能力瞭解包括車輛里程數在內等可能影響車輛安全性能或對車輛價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要信息,而A公司未告知消費者,應推定A公司存在欺詐故意。


二是經營者客觀上存在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實踐中,欺詐行為在客觀上既包括虛假陳述,也包括負有告知義務的行為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


三是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對於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和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之間的因果關係判斷,法院應結合消費者購買涉案商品的數量、過程,特定時間內購買類似商品的次數,涉案購買行為之前是否曾就同一或類似商品進行過多次維權等因素綜合判斷。當法院認為消費者不存在誤導的可能性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時,可據此認定經營者不構成欺詐,自然無法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


四是消費者基於錯誤認識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消費者因經營者欺詐行為陷入錯誤認識後,須基於該錯誤認識作出錯誤的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意思表示。如果消費者僅因欺詐行為陷入錯誤認識而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則不構成欺詐。


實踐中,汽車銷售領域涉及的商品標的金額較大,對此應如何準確理解和適用經營者三倍懲罰性賠償是司法實務亟待解決的難題。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法院應對案件事實進行實質性審查,重點審查經營者隱瞞的信息是否屬於可能影響車輛安全性能或對車輛價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瑕疵,並根據個案具體情況綜合判斷是否構成經營者欺詐。


在新車銷售情形中,新車一般指全新、未經使用、未經維修的車輛,而新車從主機廠到4S店往往需要經過長途運輸,而運輸過程中可能會造成車輛瑕疵。4S店不可能因存在小瑕疵就將車輛重新運回廠家處理,故汽車行業普遍存在PDI(Pre-delivery Inspection,交付前檢查)作業程序,即由廠家授權經銷商向用戶交付車輛前對車輛進行最後檢測,對發現的一般瑕疵和缺陷及時校正、修補或更換原廠配件,使車輛達到原廠標準。因此,如經營者未將諸如車輛漆面瑕疵處理、車輛零部件更換等並不影響車輛安全性能或未對車輛價值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告知消費者,其可能僅涉及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不宜認定為欺詐行為;如經營者對車輛曾發生事故導致前縱梁等部件受損而進行過重大維修或對試駕車私自篡改里程錶數據等事實未告知消費者,一般可認定構成經營者欺詐。


在二手車銷售情形中,基於二手車的特性,車輛正常使用過程中的自然老化、磨損以及不影響車輛安全性能或不會導致車輛價值重大貶損的輕微事故及維修一般不屬於重大質量瑕疵,如經營者未如實告知一般不宜認定為欺詐行為;如存在因積極篡改里程錶數據、對車輛有其他改裝行為或隱瞞車輛曾發生安全結構部件受損、車輛浸水等重大維修的事實,經營者未如實告知消費者的,一般可認定構成經營者欺詐。


在平行進口車銷售情形中,平行進口車不同於一般的新車和二手車,是指未經品牌廠商授權,貿易商從海外市場購買並引入中國市場進行銷售的汽車。該類車的生產銷售對象並非中國,故車輛的部分配置和性能可能需要按照中國的標準進行改裝。在改裝過程中,車輛可能會出現油漆脫落等外觀瑕疵,甚至會留有拆裝痕跡。作為平行進口車的消費者,對於此種情形應當具備基本的心理預期。因此,對於消費者提出的車輛質量問題,法院應注意審查是否因正常改裝而引起,如是則不宜認定構成經營者欺詐。


需要注意的是,如經審查經營者不構成欺詐,法院可對當事人進行釋明,引導當事人提出相應的預備訴請,並根據經營者違約的具體內容、情節輕重、涉及利益大小等因素綜合確定責任承擔方式。


第二,經營者三倍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實際損害後果為要件。實踐中,消費者在主張懲罰性賠償時多存在未造成實際人身或財產損害後果的情況,經營者往往以此抗辯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然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首先,懲罰性賠償金並未以消費者的損失作為計算標準,而是以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作為計算標準;其次,從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定位而言,其不同於傳統民法理論的補償性賠償,該制度的主要目的在於懲罰而非填補損害,通過高額的經濟懲罰制裁欺詐行為,從而達到威懾和預防的作用;再次,該條款中的“損失”並非出現在法條的要件部分而是效果部分。該“損失”僅指合同預期利益的損失,並非消費者固有利益的損失。因此,是否造成消費者實際損害後果並非經營者三倍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


(2)經營者二倍以下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的審查要點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2款,經營者二倍以下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是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

二是經營者明知缺陷的存在;

三是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實際後果;

四是商品或服務缺陷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典型案例」經營者欺詐銷售,消費者如何才能主張十倍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該類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較經營者三倍懲罰性賠償更為嚴格,要求請求主體所受損害應達到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的程度。其中,健康嚴重損害的判斷標準需依照人身損害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具體確定。


2. 食品領域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的審查要點

食品領域懲罰性賠償糾紛在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案件中佔比較大,且該類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的審查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均存在較多難點。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的主體有兩類,即食品生產者和食品經營者。食品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是其生產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是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二是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銷售。


「典型案例」經營者欺詐銷售,消費者如何才能主張十倍賠償?


(1)經營者明知的審查要點

“明知”包括確定知道和應當知道兩種情形。

“確定知道”是指經營者明確理解或瞭解相關情況;“應當知道”是指依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推斷其應當瞭解商品或服務的相關情況。無論確定知道還是應當知道,均為經營者的主觀狀態,法院只能通過經營者的客觀行為來認定其是否明知。由於信息不對稱,消費者要證明經營者明知存在較大困難。因此,在明知的認定上,法院應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責任,採用過錯推定原則,只要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應推定經營者明知;在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已履行相關法定注意義務並盡到合理審查責任,不存在明知的情況下,需再由消費者證明經營者明知。


實踐中,對於經營者明知的認定,法院應結合經營者的經營範圍、經營能力、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等客觀情況予以綜合判斷。具體可區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對無需專業檢驗檢疫就能判斷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如食品是否已過保質期、食品標籤存在影響食品安全或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等情形,經營者應盡必要的注意義務,否則應推定經營者明知。

二是對需要專業檢驗檢疫機構檢查才能判斷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由於經營者不具備專業檢驗檢疫能力,不能苛責和擴大其審查注意義務。只要經營者可以證明銷售的食品已由相關部門檢驗檢疫且已盡到必要注意義務,即可推定經營者不構成明知。

如案例二中,涉案麥片添加了中藥材亞麻籽,而亞麻籽並未列入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目錄,不屬於《食品安全法》第38條規定的可添加物質,故B公司銷售的麥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然而,依據《食品安全法》第91、92條規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進出口食品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食品經營者的主要義務是進貨查驗義務和安全存儲義務。B公司作為經營者已依法履行對涉案麥片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進口貨物報送單、食品流通許可證等材料的必要查驗義務。B公司基於對行政機關頒發衛生證書的信賴而銷售涉案麥片,難以認定B公司明知涉案麥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故B公司不應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責任。


(2)食品標籤瑕疵的審查要點

食品標籤是指預包裝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等一切說明食品的內容,包括食品名稱、淨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生產地等。食品領域懲罰性賠償糾紛多涉及標籤瑕疵,主要表現為食品添加物含量標註和實際不相符、標註多個生產日期、更改或虛假標註生產日期,或未標註生產者名稱、添加物具體含量、不適宜人群等。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食品標籤瑕疵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應結合標籤、說明書是否存在影響食品安全以及是否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瑕疵進行綜合判斷,只有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才不適用懲罰性賠償。需要注意的是,該條款規定的食品標籤瑕疵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特定情形,並未否定該食品標籤瑕疵仍屬於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


對於食品標籤瑕疵是否影響食品安全的判斷應採用嚴格標準,某些不影響食品安全的標籤瑕疵僅為行政管理的範疇。如食品標籤瑕疵系筆誤、配料實際含量數額標註有出入等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危害的,法院不應支持消費者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訴請。對於食品標籤瑕疵對消費者產生誤導應嚴格限定於食品安全方面的誤導,包括食品的營養成分、功用、有效期等。因此,食品標籤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食品安全方面誤導的,不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

如案例三中,涉案葡萄酒的標籤“含微量二氧化硫”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關標籤標示的規定。C公司作為經營者應對其銷售的食品及其標籤負有審核、注意義務,涉案產品存在明顯的標籤瑕疵,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然而根據C公司提交的官方檢測報告,涉案葡萄酒的成分及含量並未違反相關食品安全標準,上述標籤瑕疵尚不影響食品安全。同時,周某未能舉證證明飲用涉案葡萄酒會對其產生損害,故法院對周某十倍懲罰性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持。



(3)小額商品重複訴請懲罰性賠償的審查要點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消費者對小額商品要求懲罰性賠償而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生產者或經營者需賠償一千元。目的在於加大對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產者和經營者的懲戒,實現懲罰性賠償制度設立的初衷。然而,實踐中經常出現同一消費者在同一超市採取單日多次結算的方式多次購買若干食品,或一定時間段內多次購買同一食品,並以每張購物小票對應一份起訴狀的方式訴至法院,分別要求獲得一千元的懲罰性賠償金。對於上述情形應分別適用懲罰性賠償還是同時適用懲罰性賠償存在爭議。


首先,從訴訟誠信原則出發,在當事人存在小額多次購買、分別按照懲罰性賠償最低限額主張賠償的情況下,如分別適用懲罰性賠償會助長社會中的不誠信行為,同時對生產者、經營者造成過重負擔。


其次,從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目的而言,懲罰性賠償是要制裁生產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同一商家針對與其發生交易的同一消費者作出一次性賠償,而非針對同一消費者的數次交易行為進行分別賠償。


再次,從行為效果而言,在一定時間段內分多次消費同類商品與一次消費全部商品具有相同的行為效果。因此,對於相同訴訟主體、類同商品發生的同案由案件,法院應作為一案審理,並以多起案件的商品總額為計算標準,要求生產者或經營者一併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消費者尤其是職業索賠人首次起訴判決懲罰性賠償後再次購買類似商品並訴請懲罰性賠償的,法院對之後的訴請能否支持應區分一般商品和食品藥品分別討論。對於一般商品,職業索賠人的再次購買行為顯然是為了牟利而非因經營者的欺詐行為陷入錯誤認識,故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對於食品藥品,《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3條將食品藥品的知假買假行為囊括在法律保護範圍內,其主要原因在於食品藥品安全與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休慼相關,相比於職業索賠人的打假獲利,法律更注重對食品藥品領域製假售假者的制裁以及對該領域市場秩序的規範。此外,《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和《藥品管理法》第144條第3款相較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而言,並未要求經營者有欺詐行為。因此,生產者或經營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3. 其他特殊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的審查要點

除食品之外,其他特殊消費領域包括藥品、旅遊、商品房、醫療產品等。在這些特殊消費領域涉及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的審查需適用相關特別法的規定。


在藥品領域,依據《藥品管理法》第144條第3款規定,有關假藥、劣藥的懲罰性賠償基本參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對於生產假藥、劣藥或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可以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在旅遊領域,依據《旅遊法》第70條規定,有關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如下:一是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二是經旅遊者要求履行合同後仍拒絕的;三是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旅遊者在滿足上述條件時可主張旅遊費用一倍至三倍的賠償金。


在商品房領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規定,一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二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或所售房屋已抵押等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滿足上述情形之一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在醫療產品領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規定,有關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如下:一是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二是生產者或銷售者明知缺陷的存在;三是造成患者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四是醫療產品缺陷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被侵權人在滿足上述條件時可主張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賠償金。


(四)賠償範圍的確定


1. 一般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範圍的確定


(1)合同之訴懲罰性賠償的賠償範圍

在一般消費領域,消費者主要基於合同之訴要求懲罰性賠償。

在滿足經營者三倍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的前提下,消費者要求懲罰性賠償的金額為所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消費合同在起訴前已履行,消費者會為此支出相應費用或遭受損失。當合同撤銷或解除後,除懲罰性賠償外,經營者仍需賠償消費者的實際經濟損失。


(2)侵權之訴懲罰性賠償的賠償範圍

在一般消費領域,受害人基於侵權之訴主張懲罰性賠償的,除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51條等規定賠償人身傷害損失、財產損失、精神損害外,還有權主張上述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需要注意的是,與合同之訴的懲罰性賠償不同,侵權之訴的懲罰性賠償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法官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行為惡性、損害後果等因素合理確定懲罰性賠償。


2. 特殊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範圍的確定

特殊消費領域中,食品與藥品領域的懲罰性賠償範圍相同,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可主張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懲罰性賠償,並設置一千元的最低懲罰性賠償。旅遊、商品房、醫療產品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均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其中,旅遊領域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可主張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商品房買賣領域的買受人除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外,可主張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醫療產品領域的被侵權人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可主張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本文轉載自:上海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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