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侮辱.誹謗.汙衊.貶損他人構成名譽權侵權

1. 認定微信群中的言論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應當符合名譽權侵權的全部構成要件,還應當考慮信息網絡傳播的特點並結合侵權主體、傳播範圍、損害程度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2. 不特定關係人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民在此類微信群中發佈侮辱、誹謗、汙衊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第120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0條、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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