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未及时移送要追责

平安广西网南宁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廖梦若)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使我区内部审计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我区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应当独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独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具有以下权限:要求本单位内设机构以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发现正在进行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违法违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可以向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建议等。

单位违反《规定》,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审计机关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可以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的建议。

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移送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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