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課堂】最高院民一庭:訴訟期間由農村轉為城鎮戶口,如何計算殘疾賠償金?

案情摘要

2006年8月1日,某村小學小學生沈某不慎摔倒右臂受傷,到李某的診所骨科治療,後轉入縣中醫院治療。2007年7月,沈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縣中醫院共同承擔治療期間的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及殘疾賠償金等,經法院委託的省法醫學會鑑定中心鑑定李某及縣中醫院存在醫療過錯,沈某七級傷殘。沈某受傷、治療及起訴時均為農業戶口,與爺爺生活在農村,父母2007年8月離婚,沈某隨父親到城鎮生活,戶口於2007年10月轉為城鎮戶口,訴訟中沈某要求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計算標準,被告主張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作為計算標準。

法院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沈某受傷治療時是農村戶口,判決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作為計算標準,沈某不服上訴,二審認為殘疾賠償金是依照“勞動能力喪失說”而設定的,沈某在定殘日及一審辯論終結前已經轉為城鎮戶口,應當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見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30條的規定,在二審終結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受害人由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並已經在城鎮居住的,應當適用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確定參加賠償金數額。

1、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9民終99號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審判決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張某甲的傷殘賠償金是否正確。

關於爭議焦點,張某甲受傷時雖為農業戶口,但其父母均為非農業戶口,張某甲提交有大名縣萬盛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證明等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其隨父母在城鎮居住、生活、學習,且張某甲在一審審結前將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因此一審判決其殘疾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計算並無不當。平安財險濮陽支公司對此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對其上訴不予支持。

2、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雲05民申8號

申請人認為其在終審判決前轉為城鎮戶口,應按照最高法民一庭編寫的《指導性案例:訴訟期間受害人由農業戶口轉為城鎮戶口並在城鎮居住生活,應如何計算殘疾賠償金》一文的觀點,按城鎮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的情況與文章觀點的情況並不一致,文章觀點的“城鎮”是指縣級以上城鎮。申請人實際生活在曲石鎮,屬於鄉鎮,雖在事故發生後轉為城鎮戶口,但其生活環境、經濟來源及主要支出並未發生變化,且申請人並未提交其屬於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的證據,因此申請人提出應按林牧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8844元計算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製作:審管辦;責任編輯:李日斌

文稿:《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8輯;

編輯:林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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