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屆的員工實在太優秀了,各種證明拿出來讓公司措手不及敗訴

【案件概括】

2015年4月1日,子牙到網絡公司任職,雙方口頭約定網絡公司每月支付子牙10000元,2015年7月24日,網絡公司向子牙支付20000元;2015年8月,網絡公司向子牙支付10000元;2015年8月15日,網絡公司向子牙支付3000元;2015年8月19日,網絡公司向子牙支付10000元,共計支付子牙43000元。網絡公司沒有為子牙繳納社會保險。

2015年8月26日網絡公司出具證明,內容為:“子牙自2015年4月1日進入我公司成為一名正式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該員工無故詆譭公司、目無紀律,嚴重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定。經公司總裁辦研究,決定於2015年8月26日對該同志予以除名。特此證明。”

2015年8月27日,子牙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未在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經子牙申請,該仲裁委員會於2015年11月5日作出仲裁決定書,終結該案仲裁活動。

子牙於2015年11月5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1、網絡公司違法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2、網絡公司支付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4700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000元。3、網絡公司賠償其2015年4月至8月的社會保險費用15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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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中,對於支付給子牙的43000元費用,子牙述稱該款是工資,網絡公司認為是關係費。

子牙稱,2015年7月下旬,網絡公司給他一份空白勞動合同讓其簽字,因對勞動合同內容有異議,子牙沒有簽字。網絡公司稱該空白合同於2015年7月1日交給子牙讓其簽字,並當庭提供了空白合同,該空白合同上沒有落款時間,僅在本單位工作起始時間處填寫了2015年7月1日,勞動合同期限處填寫了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網絡公司未提供其於2015年7月1日將空白勞動合同交給子牙的證據。

對於除名證明,網絡公司稱未出具過該證明,有可能是子牙自己製作並加蓋公章,或子牙強制公章持有人幫其加蓋公章,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該項主張。

網絡公司提供了2015年5月至8月的考勤表,除2015年7月的考勤表上有子牙名字外,其餘月份均無子牙的名字。

網絡公司辯稱:子牙的姐夫原為網絡公司的股東,在2015年7月即子牙未實際入職時就要求網絡公司向子牙支付每月10000元的工資,2015年7月以後子牙才正式入職。網絡公司經核實子牙的工作能力後將其工資定為每月3000元。

子牙無正當理由多次拖延簽訂勞動合同,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於子牙。子牙工作態度散漫,無法勝任工作,故網絡公司依法可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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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判斷】

本案中,子牙提供了加蓋網絡公司印章的證明,主張網絡公司單方將其開除,對此網絡公司予以否認並稱印章由子牙擅自加蓋,但網絡公司對其陳述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應當認定是網絡公司與子牙解除勞動關係。

一、關於工資標準及入職時間的問題

網絡公司稱每月承諾支付給子牙的10000元並非工資而是關係費,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網絡公司的該項主張不會得到採信;2015年7月起,網絡公司想將子牙的月工資標準變更為3000元,子牙對此未同意,故認定子牙的月工資標準為10000元。

網絡公司稱2015年7月1日將空白勞動合同交給子牙,但未提供證據,子牙自認網絡公司於2015年7月下旬將空白合同交給其簽字,故認定網絡公司於2015年7月21日將空白勞動合同交由子牙籤字。

2015年7月24日至8月19日期間,網絡公司分四次共計向子牙支付43000元,網絡公司稱上述款項不是工資,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款項的性質。

子牙提交的加蓋網絡公司印章的證明載明,子牙的入職時間為2015年4月1日。網絡公司主張該印章系子牙脅迫印章保管人加蓋或偷蓋,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其主張不能成立。

本案中,網絡公司稱子牙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間未提供勞動,提交的2015年5月、6月、8月的考勤表均沒有子牙的名字,不足以證明子牙的入職時間是2015年7月,故認定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26日期間子牙提供了勞動,網絡公司應按月工資10000元的標準支付子牙上述期間的工資。

二、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子牙於2015年4月1日入職,網絡公司直到2015年7月21日才將空白勞動合同交給子牙籤字,故2015年7月21日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不應由網絡公司承擔,網絡公司應支付子牙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20日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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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網絡公司在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中載明子牙嚴重違反相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網絡公司應就其與子牙解除勞動合同依據的事實,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因網絡公司未提供子牙違規事實存在的證據、子牙違規事實相對應的規定,及該規定已經過民主程序並向勞動者公示的證據,且網絡公司也未提供解除勞動關係前已履行了工會通知程序的證據,其提供的2015年8月的考勤表中沒有子牙的名字,亦未由子牙籤字確認,故不足以證明子牙2015年8月存在曠工的事實。

子牙入職時間為2015年4月1日,勞動關係解除的時間為2015年8月26日,網絡公司應支付子牙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000元(10000元÷2×2倍)。

四、關於賠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損失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交納社會保險費。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子牙要求網絡公司賠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損失無法律依據。

最終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判決:網絡公司於2015年8月26日出具的解除證明違法;網絡公司支付子牙2015年4月1日至8月26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剩餘部分31712.64元(26436.78元+5275.86元),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0000元,合計41712.64元;三、駁回子牙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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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這一次又是員工贏了,公司都莫名其妙那張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員工是從哪裡得到的,說明這一屆的員工非常神奇,從空白合同的證明到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各種都能弄到手。

這幾天一直寫關於空白合同的案子,有些小夥伴說怎麼你案子裡的人都可以弄得到有利於員工的證明,而我卻弄不到?

這不一定就是說小夥伴們能力有限,有一部分原因是員工保護自身的意識比較強,簽訂什麼文件都會拍照或者錄像留存。另一部分原因是公司的問題,對於公章、合同的使用和保管沒有非常嚴密的制度,所以員工看似啥證明都能弄得到。

我寫的每個案子都有判決書做後盾,不是隨口自己寫的,有需要的小夥伴可以後臺找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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