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确定以房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却反悔而引发的官司

离婚时确定以房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却反悔而引发的官司


近日,本律师在北京通州区法院处理了一起离婚时男方放弃房产份额并抵作子女抚养费却反悔并长期霸占房产的官司。案情大致是:女方与男方因感情不合经北京通州区法院调解于2005年离婚。在离婚调解书中规定:女方取得对女儿的子女抚养权,男方以位于通州区某处婚后购买但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在离婚时自己依法应得部分折抵女儿的抚养费。离婚后,男方就房产问题反悔并多次威胁女方。女方不堪其扰便口头同意在办理房产证时登记在男方名下。其后,男方于2010年将该房产登记在了自己一个人名下,而对于女儿也从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直到2011年女儿成年。看到男方霸占房产且不履行扶养义务,女方非常生气便陪同晓花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离婚时确定以房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却反悔而引发的官司


对于该案婚姻律师团队经过多次讨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即女方离婚后同意放弃房产的行为属于部分无效。因为离婚调解书明确规定了男方放弃该房产应得部分并抵作子女抚养费。既然是离婚后给孩子的抚养费,则抚养费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女儿。这样一来使得原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从离婚时起变为女方与女儿的共同财产。而女方虽然可以把自己的那部分赠与给男方,但其却表示把房产全部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做法显然侵犯了女儿的财产权,加之离婚后男方也没有另行支付过任何抚养费作为替代,所以女方放弃房产的行为是部分无效。

离婚时确定以房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却反悔而引发的官司


进一步分析:本律师多次强调“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由于女方当初是口头同意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没有留下任何凭据,一旦打起官司来,如果女方否认,则男方很难拿出证据。鉴于此,本离婚律师团队本着给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原则建议该案以女方和女儿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男方,要求法院确认房产所有权属于原告共同所有。很快,该案便在北京通州区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自以为有理的男方这才发现自己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经过法官的耐心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男方同意拿出相当于房产价值百分之八十的折价款补偿女方和女儿,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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