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湖檢察院批捕毒品“代購”小哥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出現了很多新的創業,其中代購就是一個比較熱門的職業,為促進商品的快速流通,合法的代購催生了不少“有錢人”,喬某看上這個職業,卻打起了代購“毒品”的主意。毒品不僅嚴重危害人類的健康、破壞社會風氣,甚至還直接誘發各種犯罪,威脅著社會穩定。近日,無業的喬某為了賺錢為他人代購毒品,被蓮湖區檢察院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對喬某批准逮捕。

今年一月,喬某聽到吸毒人員李某想購買毒品,便一口答應收取李某600元毒資,喬某隨後聯繫販毒人員王姐購買了500元的冰毒,喬某暗自高興,按照約定時間、地點取毒品時當場被警方抓獲,查獲毒品淨重0.4262克。經鑑定: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辦理販賣毒品案件,應當準確認定居間介紹買賣毒品行為,並與居中倒賣毒品行為相區別。居間介紹者在毒品交易中處於中間人地位,發揮介紹聯絡作用,通常與交易一方構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為要件,居中倒賣者屬於毒品交易主體,與前後環節的交易對象是上下家關係,直接參與毒品交易並從中獲利,居間介紹者受販毒者委託,為其介紹聯絡購毒者的,與販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購毒者以販賣為目的購買毒品,受委託為其介紹聯絡販毒者的,與購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為目的的購毒者委託,為其介紹聯絡販毒者,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一般與購毒者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時與販毒者、購毒者共謀,聯絡促成雙方交易的,通常認定與販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喬某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涉嫌販賣毒品罪。

檢察官提醒大家,毒品害人害己,不要以為自己只是一箇中間代購者,沒有吸毒,應該沒事,其實與販毒者、購毒者共謀,聯絡促成雙方交易的,與販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擬文:姚巍 張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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