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 連載篇一


1、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醫用口罩生產企業,目前納稅信用M級。春節期間我公司響應政府號召提前開工生產,已被國家發改委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請問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嗎?這項政策對納稅信用級別有沒有要求?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稱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對企業的納稅信用級別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部門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自2020年2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留抵退稅申請,稅務機關將按規定為您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業務。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請問,我單位需要同時列入以上兩個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稅政策嗎?

答:不需要。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或者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以及列入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的,都可以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

3、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生產企業,已被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2019年我們辦理留抵退稅時,需要計算進項構成比例確定退稅額。請問,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留抵退稅政策的時候,也需要計算進項構成比例嗎?

答:不需要。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辦理增量留抵退稅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全額退還其2020年1月1日以後形成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不需要計算進項構成比例。這一政策實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4、我公司是醫用防護服、隔離服的原材料生產企業,從1月份開始一直在全速生產,目前已被省工信廳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我公司2019年4月份以後享受過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規定不能申請增值稅留抵退稅。請問,我公司可以享受這次新出臺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嗎?

答:可以享受。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二條的規定,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不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關於留抵退稅條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號公告的執行期限內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

5、我單位是一家地方鐵路運輸企業,近期多次組織鐵路運力,為部分地區大批量運送醫用口罩、醫用護目鏡、醫用防護服、隔離服、消毒機等重點醫療防控物資。請問,我公司取得的這些運輸收入能否免徵增值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因此,你單位運送的貨物,如果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則相應取得的鐵路運輸服務收入,可按照8號公告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

6、我公司是一家網絡平臺道路貨運經營企業,通過互聯網平臺從事無車承運業務。疫情發生以來,我公司在全國範圍內緊急調配運力,優先保障消殺用品等急需防護物資運輸,分批將醫用酒精、84消毒液、醫用洗手液等發往湖北等地。請問,我公司能否享受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託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你公司提供的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如果承運的貨物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則相應取得的貨物運輸服務收入,可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三條的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

7、我公司是一家航空運輸企業,為應對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執飛的航班,除提供旅客運輸外,飛機腹艙一部分艙位用來運輸醫療藥品、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紅外測溫儀、智能監測檢測系統等防疫物資。請問,我公司上述業務可否享受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你公司運輸的醫療藥品、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紅外測溫儀、智能監測檢測系統等物資,如果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那麼就此取得的運輸服務收入可按照《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三條的規定,享受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免徵增值稅優惠。當然,順便提醒的是,你公司提供的旅客運輸等其他運輸服務,應按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8、我公司是一家網約車公司,通過組織自營車輛和其他車輛提供客運服務。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依託互聯網服務平臺、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屬於上述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範圍。因此,你公司提供網絡預約出租車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

9、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運服務外,還為客戶單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車服務。請問,我公司運營公交車收入和班車收入都能享受新出臺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徵增值稅政策嗎?

答:可以享受。《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其中,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並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

公交客運、班車屬於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範圍。你公司提供公交客運、班車服務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10、我公司是一家服務企業,關注到近期國家出臺了對生活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請問生活服務具體包括哪些呢?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你公司可對照上述增值稅稅目註釋享受相關免稅政策。

11、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負責人,春節期間我們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專門接待疫區滯留我市的旅客。請問我們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對滯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務,能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嗎?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住宿服務屬於生活服務範圍,你酒店為疫區滯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務,可以按照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12、我單位是武漢市的一家餐飲企業,疫情發生後,我們為社區醫務人員和方艙醫院免費提供餐食,此外,還以優惠價格為百姓提供“愛心餐”服務。請問我們的相關業務需要交增值稅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餐飲服務屬於生活服務的範圍。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飲服務,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間向醫務人員和方艙醫院免費提供餐食,屬於無償提供餐飲服務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無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13、我公司是一家幼兒培訓教育機構,在全國各地有幾十家實體店。此次新冠疫情嚴重衝擊了我們的線下業務,目前只能依靠線上培訓業務維持經營。請問在當前應對疫情的背景下,針對我們這樣的企業,國家新出臺了什麼稅收優惠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培訓等非學歷教育服務屬於生活服務的範圍。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14、我單位是一家快遞公司,關注到財稅部門發佈的《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徵增值稅,請問能夠享受免稅的快遞收派服務具體包括哪些業務呢?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

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是指為居民個人快遞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收派服務,是指接受寄件人委託,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其中,收件服務,是指從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並運送到服務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業務活動。分揀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對函件和包裹進行歸類、分發的業務活動。派送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從其集散中心將函件和包裹送達同城的收件人的業務活動。

15、我單位是一家快遞公司,關注到財稅部門發佈《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明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徵增值稅,請問享受免稅的快遞收入具體包括哪些呢?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是指為居民個人快遞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因此,你公司取得的上述收派服務收入,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

16、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購買了一批口罩、防護服等醫用物資,通過紅十字會無償捐贈,請問該業務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嗎?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紅十字會屬於“公益性社會組織”,你公司通過紅十字會等公益性社會組織無償捐贈醫用物資,用於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17、我公司未通過公益組織或政府部門,直接向武漢協和醫院捐贈了一批醫用器材,用於治療新冠肺炎,請問該業務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嗎?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你公司直接向武漢協和醫院捐贈醫用器材,用於治療新冠肺炎,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18、我公司通過武漢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向武漢市民捐贈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擊新冠肺炎疫情,請問該業務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嗎?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中的“貨物”不僅限於醫療防護物資。你公司通過武漢市人民政府,向武漢市民捐贈方便食品,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19、我公司是一家汽車生產企業,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漢市幾家疫情防治定點醫院捐贈了一批中輕型商用客車和小汽車用於防疫,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優惠嗎?

答:可以享受。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及其附加。因此,你公司向武漢市疫情防治定點醫院捐贈了中輕型商用客車和小汽車用於防疫,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稅優惠。

20、我集團是一家綜合性集團公司,下屬各公司分別經營石油化工、房地產開發、建築施工、商貿、物流等。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團公司擬向市慈善總會捐贈一批汽油,用於防疫車輛使用,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優惠嗎?

答:可以享受。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及其附加。

汽油屬於消費稅徵稅範圍,在生產、進口環節徵收,為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建議通過集團公司下屬生產汽油的石油化工企業直接向市慈善總會捐贈汽油。

21、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新購置生產設備的,可以適用什麼稅收優惠政策嗎?

答:為有效應對疫情,鼓勵企業擴大產能,政策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2、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如何確定?

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23、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如何填報納稅申報表?

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在現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填報相關數據。

24、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辦理什麼手續?

答:為貫徹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稅務總局於2018年制發了《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23號),修訂完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新的辦理辦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採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無需履行相關手續,按規定歸集和留存備查資料即可。留存備查資料暫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執行。

25、此次出臺的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支持政策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嚴峻,部分行業企業經營受到了較大沖擊。為了緩解這些困難行業企業的經營困難,政策規定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26、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包括哪幾類?

答:這次政策規定,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在政策執行過程中,企業可參考《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的行業分類標準進行判定。

27、對困難行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有何要求?

答:

困難行業企業享受此項政策的,2020年主營收入佔收入總額扣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後餘額的比例,應在50%(不含)以上。

28、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贈所得稅政策有哪些亮點?

答:相較於現行政策,為鼓勵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積極向疫情防控事業捐贈,儘快戰勝疫情,這次出臺的疫情捐贈所得稅政策主要有兩個方面的突破。

第一個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確,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第二個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慮到疫情緊急,政策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29、企業月(季)度預繳申報時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全額扣除政策?

答: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原則上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按照會計核算相關規定,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已經全額列支,企業按實際會計利潤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在稅收上也實現了全額據實扣除。因此,企業月(季)度預繳申報時就能享受到該政策。

30、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的捐贈,以及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的捐贈,以及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的辦理,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執行。可以在預扣預繳環節中的工薪所得、分類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彙算清繳期間統一進行扣除。其中,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需在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在備註欄註明“直接捐贈”。

31、參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如何享受政策?

答:參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貼和獎金,都不計入工薪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32、參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員如何享受政策?

答:參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員按照省級及省級以上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貼和獎金,都不計入工薪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 連載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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