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後未開車怎麼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自2011年入刑以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逐漸成為社會共識。但有些人喝了酒並沒有開車,卻同樣被追究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難道真的是躺槍?去年,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危險駕駛案,醉酒駕駛人張某被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的同時,坐在副駕駛位上的車主唐某作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也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一天晚上,唐某與張某相約,在與張某住處僅一公路之隔的飯店吃飯。酒過三巡,準備散場時,唐某想到自己的汽車停在馬路邊,停一晚上怕是不太安全。對此,張某說,把車放到我家樓下吧,這樣比較安全。唐某一聽覺得確實很近,便同意了張某的提議。張某考慮到唐某比自己喝的多,意識沒有自己清楚,便讓唐某坐在副駕駛位上,自己開車搭載他回家。上路後,張某在酒精的作用下,在本該直行的路口,卻因不小心佔錯了車道,只好轉彎繞行,誰知正巧被查酒駕的交警逮了個正著。經酒精檢測,張某屬於醉駕。而唐某作為車主,明知張某喝了很多酒,仍放任其駕駛自己的車輛,應屬於共犯,也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裕華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唐某作為車輛所有人,明知他人大量飲酒後仍為其提供機動車,放任其危險駕駛行為,與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張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從重處罰;庭審中被告人張某、唐某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對張某、唐某作出了上述判決。

說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明知張某飲酒,為將自己的汽車停放到安全地帶,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張某駕駛,按照《刑法》第二十五的規定,其對張某構成危險駕駛罪有著共同的犯罪故意,系共同犯罪,應當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故此,法院在判處醉駕駕駛人張某刑罰的同時,也以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對唐某作出了上述判決。

其實,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的情況並不少見,僅以飲酒導致的危險駕駛為例,就有以下幾種情況: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刺激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唆使、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要求駕駛機動車,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使用。上述案例中,只喝酒沒開車的唐某,其行為正屬於上述第三種情況,他之所以被追究刑事責任,並不是因為自己飲酒,而是他沒有阻止身邊喝酒的人駕駛他的車輛,默許縱容或幫助了對方酒後駕車的行為。

危險駕駛罪是有共同犯罪的。對此,辦案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在聚會的時候,不但自己要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同時也要盡到勸阻身邊人的責任,尤其是同桌共飲者,同車共乘者。否則,不但對方可能會被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自己同樣也會因共犯被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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