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幹這事,可判故意殺人罪!漢川人可千萬別做了

近年來,因井蓋缺失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時有發生,僅2017至2019年媒體報道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就有70餘件。


  1. 2007年11月年僅8歲的小學生楊某南放學後與同學一起玩耍,不慎掉入路邊沒有井蓋的窖井中死亡。
  2. 2013年3月,長沙21歲的女孩楊麗君在暴雨夜裡行走時,不慎落入下水道,隨即被急流捲走致死。
  3. 2018年12月4日,杭州江乾區觀瀾時代小區其中一幢樓前的停車場,一名7個月的孕婦從副駕駛下車後,不慎墜入窨井致死。
  4. 2019年10月10日,江蘇淮安。一名男童晚上隨家人散步,踩上一處未加蓋的窨井,跌入3米深的下水道中昏迷。
  5. 2019年11月9日,湖北武漢光谷大道附近的一個施工工地,一名10歲左右的小男孩掉進下水道井坑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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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井蓋缺失“吃人”的事件

我們不是第一次看到了!

但那些偷井蓋的人

為了賣錢卻不顧他人生命!

實在是可惡之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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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盜竊、破壞窨井蓋行為可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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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破壞窨井蓋

可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定罪處罰

針對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依照刑法等法律規定,《意見》對相關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了明確:

  • 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 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公園、廣場、社區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 對於盜竊、破壞以上兩種情形以外其他場所的窨井蓋的行為,
    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今後幹這事,可判故意殺人罪!漢川人可千萬別做了


擅自移動窨井蓋造成嚴重後果

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針對涉窨井蓋相關犯罪的責任事故類犯罪和偽劣產品類犯罪,《意見》也作出了規定:

  •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擅自移動窨井蓋或者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窨井蓋,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窨井蓋,造成嚴重後果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定罪處罰
​今後幹這事,可判故意殺人罪!漢川人可千萬別做了

  • 對窨井蓋負有管理職責的其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人員墜井等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今後幹這事,可判故意殺人罪!漢川人可千萬別做了

△圖源新華社


此外,《意見》還針對窨井蓋

採購、施工、驗收、使用、檢查過程中

存在的翫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等

出臺了相關規定

​今後幹這事,可判故意殺人罪!漢川人可千萬別做了

其中,對窨井蓋負有管理職責的其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人員墜井等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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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新的條例可以

讓那些井蓋賊知難而退。

不要整天想著偷井蓋害人害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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