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井蓋最高可判故意殺人!採購驗收玩忽職守也要定罪,你怎麼看

近日,一則法律新聞引發社會熱議,針對近年來時有發生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意見,未來會根據窨井蓋所處的位置,以及偷盜行為方式,分別認定為破壞交通設施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換句話說,偷井蓋造成嚴重後果,致人死亡的,甚至有可能以故意殺人罪論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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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這份《意見》還在論證階段,沒有落實到刑法,但不得不說,這些年來,因盜竊、破壞窨井蓋等行為,導致無辜市民傷亡的事故,越來越多,引發的民憤積怨也很大。

有一項調查數據顯示,僅2017至2019年間,光是媒體報道出來的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就有70餘件。最近一則比較嚴重的事故,發生在2年前,杭州一對年輕夫妻開車回家,車剛停好,懷孕7個月的妻子剛走一步就掉進了窨井裡,等到消防隊員趕到的時候,救出了女子,卻發現她與腹中胎兒已經雙雙身亡,讓人非常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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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還只是冰山一角,無數誘發安全隱患的井蓋缺失問題,被相關部門無視、冷處理,或者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毫無疑問,偷井蓋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害公共、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成為巨大的社會問題,所以,此時重拳出擊,上升到可判故意殺人罪的層級,絕對會給偷盜者極大的威懾力。

當然,對於法律罪名的具體落實,還需要更加謹慎的討論,比如有相關人士表示,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傷害的都是特定的個人,其實偷井蓋的行為法條,如果要從重處理,應該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較合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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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除了偷盜者外,對於窨井蓋生產商,也有一定的產品安全警示壓力,據悉,按照《意見》規定,未來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窨井蓋,造成嚴重後果的,同樣會以產品罪處罰。更加重要的是,在採購、施工、驗收、檢查等各項重要環節,出現翫忽職守、敷衍了事的惡劣行為,也會引發追究,最嚴重的者,可能因此揹負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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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窨井蓋的回收價值並不大,現在的井蓋大部分是鋼筋水泥,球墨鑄鐵,很難賣不出去,或者收購站不收。但之所以偷竊現象依然嚴重,更多還是基於犯罪心理問題:井蓋無人監守,不偷白不偷,毫不利人,貪字蒙心。

此外,按照相關專業人士的計劃,未來城市的窨井蓋,可能會更加規範,易於管理,因為技術上採取了一些升級,比如推進井蓋信息化、數字化,利用物聯網技術,在井蓋上標示二維碼,方便市民及時發現問題舉報維修。此外,也可以追蹤井蓋流失,讓回收站不敢貿然接手,從源頭上避免偷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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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對偷井蓋行為的處罰升級,是社會進步的一個寫照,當然,偷井蓋只是眾多不文明現象的一類,我們日常生活中,還會遇到諸如遛狗不牽涉、高空拋物等潛在危害,對於這些問題的處置與態度,同樣需要進一步規範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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