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從公司拿到應得的年終獎,到法院起訴要提供這個證據

又到年底了,不知道大家的公司,有沒有發年終獎呢?公司不發年終獎,去法院起訴的話,能拿回入職時“約好”的年終獎嗎?

很多公司在招人的時候,合同裡寫的月工資都不高,但是呢,會“神秘兮兮”地告訴你,我們年終獎很值得期待哦。可是到了年底,發不發年終獎就又是另一回事了。

想從公司拿到應得的年終獎,到法院起訴要提供這個證據

年終獎爭議的案件數量

其實年終獎是公司留的一個“伏筆”,公司有很大的操作空間。在法信網上查了下,年終獎爭議的案件量不算太多,但是,現實中有更多(估計至少99%)沒有到法院起訴吧。

年終獎最適合用來“畫大餅”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年終獎”到底是什麼,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而言,需要結合勞動合同及用人單位內部關於薪酬的規章制度等內容進行綜合判斷。

大部分企業都比較“狡猾”的,不會在勞動合同上寫明每年的年終獎固定有幾個月之類的。一般會在一些內部員工的薪酬手冊上,把年終獎設置為一項福利,根據當年的經濟效益等情況決定“年終獎”是否發放、發放數額及發放對象。

這種情況,向法院起訴想拿到年終獎,很難,但是也是有方法的!

主張年終獎,該如何舉證

司法實踐中員工若要取得年終獎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 公司存在發放年終獎的事實。
  2. 原告有資格獲得年終獎。
  3. 有原告應得年終獎的數額。

因為年終獎不是每月固定發放的工資,應由主張年終獎存在的一方負擔舉證責任,故第1個條件應由原告負擔舉證責任。

想從公司拿到應得的年終獎,到法院起訴要提供這個證據

主張公司確實發了年終獎就可以,不過實踐起來比較難的

員工要做的其實就一點,證明公司確實發了年終獎。比如向與其情況類似的員工發放了年終獎,或者之前每年都給自己發了年終獎之類的。

然後第2、第3點都是公司去舉證,除非公司能證明員工沒資格獲得年終獎,不然都要發。如果員工已提出證據證明公司有發放年終獎的規定,被告公司拒不提交有關年終獎發放的資料,法院會直接推定原告年終獎存在的主張成立。

現實想拿到年終獎比較難取證!

看了兩個比較典型的案例,發現想拿回年終獎比較難的。

(2019)蘇民申259號案件中,法院認為,該公司的規章制度及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中對年終獎未作約定,員工也無證據證明公司向與其情況類似的其他員工發放了年終獎,所以不支持其年終獎訴求。

另外一個案件員工比較幸運,拿到了年終獎。因為該集團公司印製的《員工手冊》第三章薪酬第四部分薪酬發放第三條規定:“年終獎金的部分,視員工當年經營任務完成情況及總成本費用(含稅額)的控制情況,通過考核後計發。”

法院二審認為,原告提交的《員工手冊》可以證明公司存在發放年終獎的慣例。然後需要公司舉證,公司沒有舉證,所以認定有年終獎。一審沒有支持,所以這個還是要看法院的,畢竟員工手冊作為公司有發放年終獎的慣例有點勉強吧。

所以,大家入職時別太對“年終獎”有期待,儘量把工資都固定到勞動合同裡。畢竟,年終獎爭議,想打贏官司還是很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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