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涉嫌性侵養女立案又撤案?立案難如何維權?

你今天是否被一則《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兒”》的新聞刷屏?性侵、未成年、上市公司高管,父女,任何一個元素都足夠奪人眼球。性侵案件不比其他,以這樣公開的方式自損八百,殺敵一千,不敢想象受害人是下了多大的決心,又是多大的絕望。

為了照顧沒有留意到新聞的朋友,我們來簡單回顧下案情。

據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微博官方賬戶公佈信息,2019年4月8日,一女子首次報案,稱三年多來被“養父”鮑某某多次性侵,後因證據不足,2019年4月26日撤案處理。後根據當事人及其律師提供的一些新的線索,2019年10月9日再次立案,目前仍在偵查中。

高管涉嫌性侵養女立案又撤案?立案難如何維權?


該則通報發佈時間為4月9日23:32。而能讓芝罘分局深夜發佈的源頭則是南風窗4月9日19:43公開發布的《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兒三年,揭開這位總裁父親的“畫皮”》。

高管涉嫌性侵養女立案又撤案?立案難如何維權?


與芝罘分局公佈的畫風不同,南風窗的這則報道讓任何一個有良知的人的都壓抑而憤怒。多年性侵,求告無門,兩次自殺,喪失人倫。由於新聞報道並不等同於案件事實,本文不再展開,有興趣的朋友可自行了解。

如果犯罪行為是第一次傷害,那麼立案難,也許是壓垮受害人的最後一根稻草。得有多難才能讓一個性侵受害者公開自己的受害過程。

不幸的是,從我們的諮詢來看,立案難,絕非個例。立案難,有時難於上青天。

律師,派出所說這是民事糾紛,不立案。

律師,派出所說這壓根不是案子,不立案。

律師,派出所說我沒有報案資格,不立案。

律師......

今天本文就想說說立案難這回事。這擺在受害人面前的第一道難關,我們本該有哪些反抗的權利。面對相關機關的搪塞,你本該理直氣壯。

首先你需要清楚,我們常見的派出所其實是上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並沒有獨立的行政資質。以杭州市古蕩派出所為例,它是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的派出機構,其自身並不對外承擔責任。18年轟動全國的崑山砍人案,發佈警情的一直都是崑山市公安局,而非某某派出所,正是這個原因。理解這一點對於後續維權至關重要。

接著咱們來說立案。立案是啟動任何一項程序的閥門,理論上來說,作為國家偵查部門,公安機關應該主動審慎審查,該它管的事本該當仁不讓。但現實總是殘酷的,公安部門在立案環節往往顯得不情不願。

這個問題不僅你頭痛,法律也頭痛。於是為了監督公安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以及公安部自己的規章都對立案環節做出了程序要求以及救濟規範。

首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一個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正確的流程應該是:

第一步,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如果報案人有提供證據材料的應當登記並製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由報案人簽名並按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二步,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三步,針對接受的案件,應當審查,必要時可以初查。

第四步,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報案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2015年的《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甚至要求對於群眾報案、控告、舉報、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級機關交辦案件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除性質和事實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須進行網上登記。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審查;涉嫌行政違法的,按照行政案件進行受案審查。群眾上門報案的,應當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並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

原來法律對於公安受案和立案有這麼多強制性規定?這可和你去過那個派出所只三言兩語打發你大不相同。

知道了這些,你該記住,如果你去報案,理論上你應該有兩份回執,第一份是受理回執,證明你去報過案。第二份是立案或不立案通知,立案,得出立案通知,不立案得出不立案通知,並且不立案通知理應寫明為何不立案。

所以如果派出所不給立案,你第一步要做的事是讓對方出具不立案通知書。

拿到不立案通知書之後第二步怎麼走呢?前面我們講到,立案難一直是老大難問題,我們的法律早就制定了救濟途徑。面對不立案通知,你主要有兩條路可以走。

第一條路,向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這就是檢察院立案監督的法律依據。也意味著,對於不立案,檢察院是可以立案監督的。

第二條路,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

比如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的不立案通知,你可以向西湖分局複議一次,如果仍是不立案,則可以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請複核。

兩種方式我們推薦選擇第一種,外部監督總是比內部監督來的強硬些。

無論是第一條路還是第二條路,選擇一個專業律師陪同或者指導,都將事半功倍。

但是看到這,你基本上也能看出來,不立案這個問題想要維權,途徑不能說沒有,過程卻談不上輕鬆,無論是上級公安還是同級檢察院,都意味著冗雜程序的開始。光是走程序意義不大,重要的在於你要把為什麼可以立案,應該立案的法律依據說清楚道明白。如果派出所多半出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立場,那麼上一級公安部門與檢察院則更加側重於,是否屬於公安立案範圍內。尤其是現階段新型經濟發展,套路貸等民刑難分的情況下,立案的邊界是需要多方一同探索的。在這一點上,只有律師是你同舟共濟的盟友。

有人問,如果派出所不肯出具不立案通知書怎麼辦呢?應該說絕大部門派出所在報案人態度強硬的情況下不敢公然違反法律法規,要真遇到這麼個不明事理的,可以考慮由律師陪同報案、錄音或者藉助媒體等方式。

也許你想說,法律賦予你的力量太過微弱。是的,這是所有人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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