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閃婚”的法律概念
大部分人認為,婚姻是愛情的結晶,成熟的愛情將會走向婚姻的殿堂,俗話說的好:“有情人終成眷屬”。兩個人以愛情的名義締結長久的婚姻契約,當然需要較長時間的交往和相互瞭解,靠的是理性和感性的雙軌發展。
在互聯網時代,隨著網絡交友方式的多元化和便捷化,閃電相識、速配愛情,甚至一見鍾情就“閃婚”,正成為一些80、90後男女的新風尚。顧名思義,所謂“閃婚”就是閃電式結婚,指的是男女雙方在相識後,未通過較長時間的交往和相互瞭解,而快速確立婚姻關係的一種婚姻形式。
與傳統的婚姻相比,它的特點在於“快”,即從相識、相愛到結婚是在相當短的時間內進行的。一般多短算“閃婚”,目前並無公論,一兩個月,或者半年,但一般最長不到一年時間。誇張一點的說法,“幾秒鐘愛上一個人,幾分鐘談完一場戀愛,數小時內決定終身大事,一週便踏上紅地毯。”選擇快餐式愛情和閃電式婚姻的群體被稱為“閃婚族”。在“閃婚族”眼中,他們的愛情是一見鍾情,他們的婚姻是瞬間浪漫。
從法律層面來看,“閃婚”雖然“快”,但也必須要符合結婚的法律要件,一是要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閃婚”的“快”不能是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是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未到法定婚齡或許可以早戀,但不代表就能夠依法“閃婚”;三是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閃婚”不是“試婚”,更不是“同居”。“閃婚”是一種結婚形式,是一種法律行為,只有具備了結婚的法律要件,“閃婚”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閃婚”的主要原因
“閃婚”作為一種新的社會現象,常被作為一種青年男女的時尚追求和個性張揚的行為。“閃婚”既有產生的社會原因,也有存在的法律土壤。
(一)從社會角度來看:
一是生活的快節奏。在這個快節奏的時代裡,一切都在加速、提速,這對婚姻必然產生重大影響。當前青年男女剛剛從校園步入社會時間不長,為了不被生活拋棄,不被社會淘汰,為了實現理想、獲得成就,都在疲於奔命,生存競爭激烈,生活壓力較大,追求馬拉松式的戀愛成為一種奢侈,從而轉向追求一種快餐式的婚姻方式。快節奏的社會培育了快節奏的婚姻,不斷壯大了“閃婚族”的隊伍。
二是社會的包容性。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女權思想、女性意識的崛起,社會不斷湧現出多元化的價值觀,使人們形成了開放的觀念,也能夠接納前衛的生活方式。“閃婚”作為締結婚姻關係的新形式,逐步得到了人們的理解、寬容和認可。此外,現在大齡“剩男”、“剩女”問題在電視、網絡等媒體的渲染下,在適婚青年及其父母心中造成了極大的壓迫感,一旦找到男女朋友就“閃婚”往往不再被家庭苛責。
三是婚姻的功利化。現代物質文明催生婚戀觀的世俗化和功利化,一些80、90 後在擇偶過程中情感逐漸弱化,戀愛和婚姻中的“等價交換”、“互利互惠”的想法不斷凸顯,婚姻因而成為不少 80、90 後作為獲得物質生活和工作助力的捷徑,“閃婚”成為他們迅速獲得自身利益的一種方式。
當然,婚戀網站的興起、電視徵婚的流行,網絡交友的便捷等社會因素對“閃婚”都產生了較大影響。
(二)從法律角度來看:
過去,結婚和離婚的手續非常繁雜,人們在結婚、離婚時會考慮這方面的因素,因此不敢輕易結婚或離婚。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實施以後,特別是2003 年頒佈的《婚姻登記條例》,以充分保障公民私權利為指導思想,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充分張揚了個人意思自治,極其的簡化了結婚、離婚程序。特別在結婚程序上,不再需要經過複雜的體檢、也不再需要領導審批、單位蓋章。因此,相較於60、70後,80、90後在談婚論嫁上有更多自主權和隱私權。
一是結婚程序的簡化。只要是男女雙方自願且男方達到22週歲,女方達到20週歲,沒有配偶和禁止結婚的疾病和親屬關係,就可以登記結婚。因此,為突襲的愛情衝動一次,為瞬間的浪漫“閃婚”一下,對於年輕人來說,這完全是法律允許的選擇。
二是離婚程序的簡化。我國《婚姻法》設置了協議離婚制度,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當雙方發生矛盾,不願再維持婚姻關係,夫妻雙方對財產作出分配,對子女作出合理安排,就可以到民政部門申請離婚,一般情況下當場就可以拿到離婚證書。
這一系列法律規定,使一些“閃婚族”把婚姻當成兒戲,無節制地濫用“婚姻自由”原則,男女雙方和就“閃婚”,不和則“閃離”,有的甚至在一天之內完成“閃婚”、“閃離”,但是,法律對“婚姻自由”的規定目的不是“婚姻自由化”,不是把婚姻變成無任何條件、完全不受限制的絕對自由。
三、“閃婚”的法律後果
法律後果是個法律術語,主要是指法律規範所規定的人們的行為在法律上可能引起的結果。“閃婚”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從《婚姻法》角度來看,也必定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這裡有必要進行一些闡述:
一是人身關係上:“閃婚”後,雙方就確立了夫妻關係,夫妻之間共同生活,必然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的權利;都有參加學習的權利;都有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夫妻雙方所享有的各項自由,不得以犧牲家庭利益為代價。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夫妻雙方不得以由對抗義務,比如夫妻之間有履行性行為的義務,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之間有計劃生育、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義務。在這裡特別指出的是,在結婚之後,男方可以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女方也可以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結婚絕不是兩個人的事,而是兩個家庭的事,這往往是80、90後“閃婚”時最容易忽略的事情。因為,很多“閃婚”行為並未得到父母的同意或者父母根本事先不知曉,這必然為以後的家庭生活埋下隱患。
二是財產關係上 :“閃婚”後,雙方就應根據《婚姻法》規定處理夫妻財產。我國採用的夫妻財產的規定主要是婚後財產共同制,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同時,法律還規定,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借債務,除幾種特殊情況外,原則上都應當認定為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此外,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夫妻之間互有遺產繼承權。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財產,應當首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半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閃婚”雙方由於彼此瞭解不深,結婚過於匆忙,因戀愛期間互送財產、婚前舉債購置房產、婚前財產約定不明、婚後債務責任不清等導致的一些財產糾紛,往往被“閃婚”放大,從而引起“閃婚”雙方及其家庭的矛盾。
四、“閃婚”的法律風險
如前所述,婚姻不是一場遊戲,不管是相識短短數月還是相愛三年五載,只要辦理結婚手續,就意味著夫妻雙方有了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就要承擔由締結婚姻所帶來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變化。由於具有不穩定性,因此“閃婚”隱藏著不可小覷的法律風險。
首先,存在較大的離婚風險。“閃婚”使婚姻搭上了“特快”列車,但是由於“閃婚”雙方交往時間較短,缺乏深入瞭解,缺少戀愛時期的“性格婚檢”,導致沒有牢固的感情基礎,再加上完全不瞭解的兩個家庭背景及文化的衝突,婚後更容易出現感情危機,出現家庭矛盾,進而離婚。一項最新調查顯示,閃婚者的離婚率竟然高達65%。和平分手,友好離婚還算萬幸,如果在離婚過程出現外遇、家暴等情況,必然使得當事人身心疲憊。如果婚姻一方被證實存在過錯,那麼在離婚財產分割上,過錯方有可能會不分或少分財產。同時,如果無過錯方提起離婚損害賠償,過錯方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男方來說,“閃婚”後,如果女方很快懷孕,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者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也就是說,婚不是男方想離就離的。此外,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除非特殊情況,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對於女方來說,“閃離”後獨自承擔撫養子女責任的概率是非常大的。
其次,存在夫妻共同債務風險。《婚姻法》從保護社會的角度出發,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一般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夫妻一方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且債權人知道的,債務發生並不是為共同生活。如果在閃婚期間,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舉債,無疑會使另一方承擔巨大風險。
2017年12月,《都市快報》曾報道了一則新聞:一名37歲的王女士在2017年6月份網上認識了陶某,一個月後,兩人就“閃婚”,卻為丈夫背上了50萬債務,原來陶某拿王女士身份證在網上辦了很多貸款,隨後陶某逃之夭夭、杳無音信。實際上,這樣的案例還是屢見不鮮的。
第三,存在逃避法律懲罰的風險。一些“閃婚者”把法律當成可利用的手段和工具,鑽法律的漏洞,對法律的權威發起了挑戰。“閃婚”現象出現後,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故意借“閃婚”形式和名義玩弄配偶,甚至於出現“性交易”的不法勾當。目前的法律很難認定這種行為不合法,很難認定為不法勾當,對借“閃婚”而玩弄婚姻的這種形式目前沒有法律明確的規定來懲治。此外,“閃婚”中也存在“婚內強姦”的風險。強姦行為是暴力違法犯罪行為。但《婚姻法》對“婚內強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沒有感情基礎的“閃婚”,婚姻一旦出現不“和”現象就會導致家庭矛盾、暴力的產生,其中違背對方的強姦行為就成為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由於我國《婚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性暴力,使“婚內強姦”這一存在的客觀事實無法在民事法律中得到懲治。
五、結語
有人說,婚姻需要經過馬拉松式的戀愛歷程,只有彼此瞭解,才能保證婚姻的長久幸福;還有人說,在正確的時間遇上正確的人才是最重要的,“閃婚”是對傳統愛情觀婚姻觀的反叛和顛覆。
有人說,結婚,並不是那麼輕而易舉的事,婚姻意味著責任,是需要我們用一生去經營的事業,閃電帶來的只是剎那的光亮,耀眼的光芒閃過之後,將是漆黑,緊隨的甚至還有雷鳴,“閃婚”就是如此;還有人說,“閃婚”符合一見鍾情、敢愛敢為、愛得就是心跳的情感理念,是現代高效婚戀先進文化的標誌。
社會在進步,觀念也在多元!我們不能武斷地評判“閃婚”是好是壞,但也勸青年朋友在選擇“閃婚”時要頭腦冷靜。“閃婚”有其存在的社會原因,也有其生存的法律土壤,社會更多地是要加強對“閃婚”的疏解和引導,使待婚的80後、90後對婚姻進行理性思考,選擇健康的婚姻模式,正確地對待婚姻家庭,進一步維護婚姻的穩定和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