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滴籌線下團隊及其求助人虛假求助或涉嫌詐騙罪

11月30日,有報道稱,互聯網籌款平臺“水滴籌”在逾40城醫院派駐地推人員,他們常自稱“志願者”,逐個病房引導患者發起籌款。地推員們對募捐金額填寫隨意,對求助者財產狀況不加審核甚至有所隱瞞,對捐款用途缺乏監督。

我們從法律責任角度來看,水滴籌地推人員可能涉嫌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該事件中,水滴籌地推人員對求助者的財產情況不加審核甚至有所隱瞞,對募捐金額填寫隨意,該行為符合虛構或者隱瞞財產事實,然後通過發佈求助者的個人信息及其病例向社會公眾籌集善款,並且將所籌集款項給予求助人。

對於水滴籌地推人員對求助人的財產真實情況進行隱瞞,以此讓社會公眾錯誤的認為求助人家庭經濟困難,並向求助人捐款,則水滴籌地推人員可能構成以非法佔有公眾善款為目的的詐騙罪。而其中非法佔有為目的不要求詐騙的財產由水滴籌地推人員最終佔有,只要善款脫離了社會公眾的銀行賬戶,則詐騙的行為就已經完成。

而對於求助人而言,如果積極配合水滴籌地推人員虛構或者隱瞞自身財產真實情況,通過水滴籌平臺騙取善款,則可能涉嫌與水滴籌地推人員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

我國刑法關於詐騙罪的數額較大的起點金額為3000元,而水滴籌所籌得每個案例的善款都在1萬元以上,所以金額上也達到了詐騙罪的最低起點。

對於新聞報道中的40城醫院出現水滴籌地推人員同時進行該籌款推廣行為,我們可以看出,這不是個別水滴籌地推人員的急功近利的行為,而是水滴籌公司內部進行大範圍宣講培訓後的效果展現,故水滴籌公司相關的主要責任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可能也應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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