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若干爭議問題解析(中)

專訪最高檢副檢察長陳國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若干爭議問題解析(中)

轉發自: 陝西檢察 作者: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訴訟法修改正式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該制度是立法上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全面適用一年多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有效懲治犯罪、提升訴訟效率、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制度的深化適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爭議問題,也給基層辦案人員帶來了困擾。


《法制日報》記者特別採訪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希望就一些熱點難點問題進行闡釋和回應,以期對正確理解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所裨益。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若干爭議問題解析(中)


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陳國慶


四、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單方面決定的嗎?


記者:有觀點認為,檢察官主導控辯協商的過程與認罪認罰案件控辯協商的要求相沖突,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單方開價”,辯方無法對檢察機關開出的條件進行“還價”,只有被迫接受控方的條件。您怎麼看?


陳國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確立後,量刑建議制度發生了根本變化,由檢察機關單方提出變為控辯雙方溝通協商達成一致後提出,是我國刑事訴訟由對抗向既有對抗又有合作的重要轉變。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系控辯雙方在經過充分的量刑溝通與協商並達成一致的基礎上由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協商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的重要一環,直接影響著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量刑建議的科學性和精準度,充分的量刑溝通和協商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地見效的重要保證。對此,無論立法層面,還是司法解釋層面,亦或是工作層面,均對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構建科學的量刑協商機制作出規定、提出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構建科學的量刑協商機制是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明確要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一是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二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三是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四是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由此可見,檢察機關應當在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就上述事項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提出量刑建議。聽取意見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控辯雙方就認罪認罰情況以及處罰建議進行溝通協商的過程。協商一致後,犯罪嫌疑人才會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量刑建議是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核心內容,此時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是基於控訴立場要求追訴犯罪而單方面提出的刑罰請求,而是基於控辯雙方,並結合了被害方意見,對案件事實及量刑情節的共識基礎上形成的定罪量刑的合意。開展充分的溝通與協商既有利於保障最終的控辯合意科學合理,也是對檢察官的要求和義務,有利於檢察權的正確行使。


2.開展量刑溝通與協商是檢察機關履行主導責任的重要方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十分典型的以檢察官履行主導責任為基礎的訴訟制度設計。這一主導責任,是由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對檢察機關的更高要求。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檢察機關應當主動就量刑問題聽取辯方意見,進行深入溝通,引導做好認罪認罰工作,實現好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共同目標,確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


3.量刑協商程序的構建。從當前實踐看,許多地方對量刑協商程序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但統一科學的量刑協商程序尚未完全建立,協商不充分、不徹底的問題不同程度存在。究其原因,既有檢察官能力不夠、重視不夠的因素,也有制度機制客觀制約的因素。


量刑協商程序的構建需要逐漸的探索、完善、解決,它涉及辦案機制調整、程序銜接等一系列問題,也必然需要一個逐步深化認識、逐步完善的過程。最高檢已將量刑協商程序的構建列入計劃,正在著手製定相關規範性文件。量刑協商中要求檢察官充分聽取律師意見,對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意見進行充分論證說理,特別是對認罪認罰前後量刑建議的區別進行充分說理,使量刑成為控辯雙方充分協商的結果。


五、確定刑量刑建議侵犯了法官

記者:有觀點認為,檢察機關確定刑量刑建議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院通常只核實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自願性,習慣性採納量刑建議,從而變成事後監督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的橡皮圖章。是這樣嗎?


陳國慶:這些觀點涉及量刑建議的幾個關鍵問題:一是量刑建議的提出方式;二是量刑建議的採納;三是確定刑量刑建議和一般應當採納量刑建議是否侵犯法院的審判權。


為什麼要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量刑建議精準化是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追求的目標。量刑建議精準化首先體現在提出方式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兩高三部”《指導意見》均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情節複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


之所以要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是控辯協商合意的結果,確定刑量刑建議是合意最直接、最充分的體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認罰是具體明確的,“認罪”不能僅做宣告性的認罪表示,而應當提供具體的犯罪細節。相應的,司法機關給予的量刑減讓也應當盡力做到明確,提出確定刑建議不僅是檢察機關追訴犯罪職能的體現,更是兌現法律明確的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鄭重承諾。


二是確定刑量刑建議有助於達成控辯協商,並增強認罪認罰適用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一般來說,量刑建議越具體,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與檢察機關協商的積極主動性越強,達成一致的可能性也越大。因為確定刑的建議更符合犯罪嫌疑人對“罰”的期待,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選擇認罪認罰,就是想換取一個比較確定的刑罰預期,讓從寬處理的激勵變成現實,以避免庭審的不確定性和潛在風險。如果是幅度刑的建議,犯罪嫌疑人對可能受到的處罰的預期仍然不確定,即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心理預期也往往是法官會在量刑建議的下限作出判決,一旦判決無法滿足心理預期,其就可能對判決不滿,由此會引發本不必要的上訴或抗訴,反致訴訟不經濟,不利於案件最終處理。


三是認罪認罰案件在審前階段已經解決定罪量刑的爭點,具有提出確定刑建議的可能。反對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案件事實、證據的複雜易變性。不可否認,對於不認罪及重大複雜案件而言,由於證據的可變性和不確定性,法院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可能在不同訴訟階段發生變化,幅度刑建議為可能變化的定罪量刑提供了空間。但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來說,最易發生變化的口供成為穩定的言詞證據,在案件已經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情節已查清的情況下,提起公訴後發生變化的可能性極小。這也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甚至可以省略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根本所在。“兩高三部”《指導意見》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情節複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這意味著絕大多數案件,特別是常見、多發的輕罪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當然,對一些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以及量刑情節複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


量刑建議採納原則如何把握?從法律規定和司法機關辦案規則掌握看:其一,關於採納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一般應當採納”意味著以採納為原則,以不採納為例外。規定原則上採納量刑建議,實現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本質上體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國家之間達成的理解。


其二,一般應當採納和不採納的理解與把握。所謂一般應當採納,意味著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準確,量刑建議沒有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採納。如果量刑建議與法官內心的量刑尺度略有偏差,但尚未達到明顯不當的程度,則仍然屬於應當採納的範疇。如果法官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兩高三部”《指導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調整,只有在人民檢察院不調整或者調整後仍然明顯不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直接作出判決。


當然,如果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五種情形,即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則屬於不予採納的範疇。


確定刑量刑建議和一般應當採納量刑建議是否侵犯法院的審判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和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享有定罪量刑的最終決定權。確定刑量刑建議並不違背刑訴法的這一規定,因此,怎麼會侵犯了法院的審判權?再從法理上講,檢察機關的起訴權包括定罪請求權和量刑請求權。從權力屬性上講,量刑建議屬於求刑權,無論是幅度刑量刑建議,還是確定刑量刑建議,其本質上仍然屬於求刑權。定罪量刑的最終決定權屬於庭審中的合議庭或者法官。無論何種認罪認罰案件,法官均需對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具結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量刑建議的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裁判,這是法官的權力,也是法官的責任。

記者:有觀點認為,當前檢察機關對建議適用非監禁刑案件的批准手續較為嚴格與繁瑣,使得對部分應當提出適用非監禁刑的案件而未建議適用非監禁刑,影響了緩刑等非監禁刑的適用。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提出緩刑量刑建議應當受到限制嗎?實踐中是否存在阻礙?


陳國慶:緩刑量刑建議的提出數量與確定刑量刑建議的狀況緊密相連,也是當前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需要關注的一個重點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也就是說,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時應當對刑罰執行方式即是否適用緩刑予以明確。根據法律規定,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個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提出緩刑量刑建議。


實踐中有的地方對提出緩刑量刑建議設置了較為複雜的批准程序,比如要求必須經過檢察官聯席會討論,才能提出緩刑量刑建議,而基層院受制於案件量大,檢察官聯席會往往不能及時召開,導致檢察官不願意提出緩刑量刑建議。同時,受制於審查起訴期限短、流動人口多等因素,社會調查評估難以及時有效開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檢察官緩刑量刑建議的提出。為此,在2019年全國刑事檢察工作會和全國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進會上,最高檢就明確提出要提升量刑建議的精準度,簡化審核程序,防止將檢察官聯席會作為提出緩刑量刑建議的前置程序等一系列要求,同時要求審查起訴階段主動擔當,履行主導責任,及時開展社會調查,為緩刑量刑建議提供參考。從一年多的實踐看,認罪認罰案件緩刑量刑建議的提出比例在不斷提高。當然,在緩刑適用條件把握方面,實踐中存在準確度有待提升、司法尺度有待統一等問題。提高緩刑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將是檢察機關深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提升量刑建議精確度的一個重要著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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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將是檢察機關深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提升量刑建議精確度的一個重要著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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