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程序三重嚴重違法

申請再審的首要事實和理由:二審一名法官獨審,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庭審中法官以敲法錘警告、手勢制止、“有你講話的機會”欺騙,始終不允許上訴人發言,剝奪當事人的辯論權利。二審程序雙重嚴重違法,依法應當發回重審。再審不開庭審理,法官不但不發回重審,而且將上述事實和理由篡改成:“ⅩⅩX申請再審訴稱:“(一)一名法官主持庭審,判決書上三名法官署名,二審程序違法。(二)二審開庭不讓ⅩⅩⅩ讀完十六頁的《關於一審有關問題的說明》剝奪當事人的辯論權”。從而認定“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應予再審情形”,駁回再審申請。剝奪當事人的辯論權利。該咋辦?請資深律師支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