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四荒地”承包經營權,棄耕拋荒不宜強制收回

農村“四荒地”承包經營權,棄耕拋荒不宜強制收回

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規定了其他方式(即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的承包,主要是承包“四荒地”。

有的地方和專家提出,家庭承包具有生產經營性質,也具有社會保障性質,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權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四荒地”承包不涉及社會保障因素承包方不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取得的權利在性質上不同於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四荒地”承包經營權,棄耕拋荒不宜強制收回

與此同時,承包方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用於土地耕作;承包方連續三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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