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弃耕抛荒不宜强制收回

农村“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弃耕抛荒不宜强制收回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规定了其他方式(即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的承包,主要是承包“四荒地”。

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家庭承包具有生产经营性质,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承包不涉及社会保障因素承包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的权利在性质上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弃耕抛荒不宜强制收回

与此同时,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承包方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