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与“金主”曾经确定过交易关系,后被金主强行发生性关系

女大学生与“金主”曾经确定过交易关系,后被金主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女子违约还是男子犯罪?

大学的时光是学生们熟悉社会,学习本领的黄金时期。可偏偏有很多年轻人把这段最为朝气蓬勃的时光挥霍在了各种玩乐中。

更有甚者,一些女大学生,为满足购物欲与所谓的虚荣心不惜“下海”,进行性交易,通过“被包养”获得经济上的满足。案例中的莉莉就是其中之一。

女大学生与“金主”曾经确定过交易关系,后被金主强行发生性关系

【案情介绍】

莉莉是一名大二的学生,她在大一时认识了“金主”于先生。两人约定每月月初于先生向莉莉转账2000元,之后于先生可以在当月与莉莉发生三次性关系。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2019年的10月29日,当天傍晚于先生下班之后来到了莉莉的出租屋,想要与其发生交易。但莉莉以刚过生理期身体不舒服为由提出了拒绝。于先生想到快要到月底了,自己未来两天又需要加班,如果错过了这次,自己恐怕就要损失几百元。于是他不顾莉莉的反对,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莉莉因为于先生的行为感到异常委屈,选择了报警。

基于上述案例,不正当的地下交易被上升至法律层面,我们由此讨论几个问题

首先,两人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两人一直以来进行的,涉及金钱的性交易,已经属于是卖淫、嫖娼。

在我国,嫖娼虽然不属于犯罪行为,却还是违反法律的,同时,这也是国家严肃打击的一种行为,一些地区大力度的“扫黄打非”就是证据。

女大学生与“金主”曾经确定过交易关系,后被金主强行发生性关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然后,我们重新回到问题,两人的约定关系,法律上,也算是合同的一种形式。

依据我国《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两人的“合同”是基于嫖娼关系订立的,而上文中也已经明确说明,嫖娼是一种恶劣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违背了最基本的社会公德。所以,两人的约定因为没有满足合同法中合同生效的必须前提,显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也不可能保障于先生“嫖娼”的权益。

女大学生与“金主”曾经确定过交易关系,后被金主强行发生性关系

于先生按照“约定”与莉莉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上面已经说明所谓的“约定”只是一句空话,不具备任何法律上的效力,所以这里我们暂且不提。

依据我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于先生与莉莉之前发生过多次性交易,即便不属于正当的交易关系,但却是出于莉莉自愿,有悖于道德,却并不构成犯罪。但是最后一次发生的性行为,莉莉事先已经明确提出了拒绝,于先生仍然坚持,就属于是用强迫的手段与妇女发生了性关系,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女大学生与“金主”曾经确定过交易关系,后被金主强行发生性关系

于先生万万没能想到,已经的一时冲动竟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正所谓“上山终遇虎”,希望大家都能够知法、敬法,千万不要打法律的“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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