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厘清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法律边界

可从防卫情状、防卫行为、防卫意图三个要件予以分析

如何厘清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法律边界

基本案情

河北省廊坊市某县近日发生一起因宿怨引发互殴,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恶性案件。据媒体报道,嫌疑人先是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随后警方向某县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然而,嫌疑人在被羁押14天后,某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将嫌疑人取保候审。据了解,被害人冯某与嫌疑人王某(村支书兼村主任)曾是很好的朋友,两家相识多年,王某父亲病重住院时,冯某还慷慨解囊数十万元给王某的父亲治病。然而,原本很要好的两人却因这场互殴,导致一方死亡,一方成为杀人嫌犯,双方家庭也因此承受了巨大压力。

根据媒体报道中死者家属的叙述,今年3月2日晚7时许,冯某(受害人)与其朋友李某、张某、段某聚会喝酒,四人聊起了冯某与村支书王某早前结的“梁子”。说到激动处,李某主动打电话给王某质问其当初的动机,双方在电话中发生语言冲突。后张某再次致电王某,双方矛盾升级并约地点见面,冯某一行遂开车前往与王某约定的一小区路口相见。根据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及当事人描述,王某先一步到达约定地点并在车上等待,而后冯某等四人也驾车赶到。停车后,段某先下车持菜刀击打王某车辆的驾驶室玻璃,后王某下车,同时冯某也下车,双方随后发生激烈肢体冲突。该过程中因张某手指受伤流血,双方停止殴斗。随后,一名叫“大杰”的男子驱车到达,准备送张某去医院治疗。据监控画面记录,在伤者张某随“大杰”一起离开的空隙,王某突然将冯某拽向自己并用刀具猛刺冯某左胸部(尸检报告显示伤口深至7.5厘米)。冯某受伤后向后退,王某上前欲继续动作被李某拦住。段某担心冯某伤势严重,劝其赶紧去医院看看,随后冯某独自坐出租车去医院,并在就医途中死亡。

法医对死者的死亡描述为:“被害人冯某符合被单面刃刺器从左前外向右后方向刺入左胸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冯某的妻子称,在完整的法医鉴定书中还提到,冯某身上有四处厮打造成的非致命伤,一处致命伤,以及一处医院抢救形成的伤口。

法律评析

近年来,有关正当防卫的案件屡屡引起舆论关注,法律界对于如何正确理解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质、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等仍存在较大争议。现实中,关于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杀人)相互交织的案子不在少数,然而新案件、新事实总会模糊我们既有的判断标准。因此,公安和检察机关有时会出现意见相左的情况,即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杀人)作为移送起诉的事由,而检察机关却认为系正当防卫,并做出撤诉或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在本案中,从目前的媒体报道及网上视频材料来看,嫌疑人王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笔者认为,认定正当防卫关键在于“正当”二字,分析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可从防卫情状、防卫行为以及防卫意图三个要件予以分析。

首先,防卫情状是指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根据现有材料及视频资料显示,嫌疑人王某明知冯某一方有多人仍携带匕首前往案发地点提前等待,可见本案系双方因矛盾由电话对骂升级,王某约定地点进行的斗殴或约架事件,视频显示双方均有互殴行为。根据案件起因和互相斗殴的情况,王某在此过程中并不是处于承受不法侵害的地位,无法区分何者处于“正”或“不正”。从被害人同意的理论出发,也就是相约斗殴的场合中,参与斗殴即同意对方对自己实施殴打,则刑法上一般不对这种经过了被害人同意的身体法益损害进行不法评价,也就没有了防卫的前提。

与本案的防卫情状形成明显对比的是曾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昆山反杀案”。于海明骑车正常行驶,“龙哥”醉酒驾驶小轿车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引发争执,最终,于海明抢到“龙哥”砍刀,并致其被砍身亡。从交通事故的角度来说,“龙哥”驾宝马车负全责无疑。从治安管理角度来讲,“龙哥”完全属于寻衅滋事,事故过程也有录像,事实清楚,因此完全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防卫情状。

其次,段某挑拨行为是否对王某构成防卫情状?根据王某与冯某等人斗殴之前的情况看,系冯某一方主动联系王某进行语言挑拨,王某主动约出见面,见面后首先由段某使用菜刀击打车门窗的挑拨行为,王某携匕首下车。因此,需要考虑,段某在未知王某携带匕首的情况下先使用菜刀的行为能否触发王某的防卫情状?从目前的信息看,此时存在防卫情状,即王某持刀下车与段某对抗的过程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视频显示本案王某杀人行为发生在冯某身上,尤其是冯某转身安排张某、“大杰”离开就医而中断了斗殴状态,如果此时双方均已暂停打斗,则段某最初的不法侵害便失去了时间条件。同样,从被害人同意的角度看,若暂停打斗则之前的被害人同意失效,此时再出现杀人行为则不能阻却不法。

从整体来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与段某、冯某等人处于持续的打斗状态,尤其是张某、“大杰”离开时段某与王某的状态,则难以认定当时存在不法侵害且正在进行。

再次,关于防卫行为。在王某持刀刺向冯某时,冯某没有持刀且以正常速度走向王某。综合看来,王某在当时并未处于严重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情形,很难认为存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无过当防卫的情形。并且在冯某实施攻击行为之前,王某主动将冯某拉向自己并持匕首捅刺冯某左胸,结合冯某手无寸铁的状态以及冯某送医途中死亡的结果,除非有充分证据反证,否则,难以认定王某构成正当防卫。

最后,关于防卫意图。王某主动刺杀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行为,也需要考察王某的主观心理,是出于预见冯某接下来的伤害行为而作出防卫的目的,还是仍处于斗殴状态下故意伤害冯某的目的。若无防卫目的,也不构成正当防卫。从视频来看,存在王某主动拽了冯某一把使其靠近自己进而捅刺胸口的连续动作,以及之后段某等人准备开车离开时王某对其车辆进行追砍,根据这些情形均难以认定其具备防卫意图。

近年来,呼吁激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适用的声音很多,但司法认定仍十分谨慎。仅依据目前公开的报道和材料来看,王某的行为尚难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因该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将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有直接重大影响,因此,关于该案的最终定性,将由办案机关依据全面、客观、确凿的证据予以综合审查和分析后做出。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中国商报 作者:梁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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