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財”發不得,一小夥將面臨法律嚴懲

近日,河北省邯鄲市大名縣一社會愛心人士報警稱,為給一線醫護人員捐贈口罩,被騙21.3萬元。民警抓獲犯罪嫌疑人肖某。肖某聲稱自己是賣口罩的,詐騙了愛心人士二十餘萬元,並用詐騙來的錢購買了汽車和奢侈手機。新聞一出,引起了熱烈的討論,引發了眾怒 。那麼,肖某將會面臨怎樣的制裁呢?

“疫情財”發不得,一小夥將面臨法律嚴懲

審問現場圖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1〕7號):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從上述法條我們可以看出,肖某詐騙數額達到二十餘萬,屬於數額巨大;同時符合司法解釋中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情節,可以酌情從嚴懲處。肖某的行為不僅觸犯了法律,更觸犯了所有善良的中華兒女的道德底線。疫情當前,我們應該眾志成城,獻出自己的力量,肖某卻利用了人們的愛心,發“疫情財”為自己謀便利。等待他的將是漫長的牢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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