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組織犯罪法年底出臺?全國掃黑辦討論草案,陳一新:確保掃黑除惡常態開展

有組織犯罪因其對社會帶來嚴重威脅,已成為世界各國共同關注的熱點問題。世界不少國家也都通過健全法律制度來有效預防和打擊有組織犯罪。

隨著掃黑除惡鬥爭深入推進,我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立法工作進展如何,備受關注。

“中央政法委長安劍 ”微信公眾號9月18日消息,9月17日,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全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主持召開全國掃黑辦第10次主任會議。據報道,會議除了聽取近期全國掃黑辦主任和副主任分片調研和督辦大要案工作情況彙報,審議《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鬥爭的意見(送審稿)》和專項鬥爭第3次推進會籌備工作方案,研究全國掃黑辦年底前要做好的6項重點工作,還討論了《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

陳一新提出全國掃黑辦年底前要謀劃做好6項重點工作。其中一項就是統籌推進《反有組織犯罪法》立法工作。強調要高度重視《反有組織犯罪法》立法,推動高站位謀劃、高效能推進、高質量完成。

——加深對該項立法重大意義的認識。《反有組織犯罪法》立法,是專項鬥爭成果的標誌性體現,是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鬥爭的重要法治基礎。要從鞏固黨的執政根基、實現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高度,將被實踐證明成熟科學、具有中國特色優勢的掃黑除惡制度機制,以法律形式確立下來,確保掃黑除惡有法可依、常態開展。

——凝聚各方共識。要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及時吸納建設性意見,完善法律草案。

——推動加快立法進度。要加強統籌協調,推動有關部門細化立法的各個節點,統籌安排好立法工作。

《反有組織犯罪法》力爭年底正式出臺

2019年7月15日,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全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主持召開全國掃黑辦第七次主任會議,分析專項鬥爭新形勢和階段性特徵,研究謀劃下半年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任務舉措。會議指出,全國掃黑辦要推動儘快出臺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網絡涉黑涉惡犯罪、“保護傘”認定等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研究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

2019年12月12日,陳一新主持召開全國掃黑辦第8次主任會議,部署了下一年掃黑辦工作思路和重點任務措施,提出了最新的“任務清單”。會上提出,加大協調推動出臺《反有組織犯罪法》力度。推動研究出臺關於破壞村委會選舉、證人保護等法律政策。繼續深入研究涉黑涉惡犯罪新動向,及時出臺深挖根治的指導性文件。

2020年6月,在《瞭望》刊發的《奪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全面勝利》一文中,陳一新接受專訪時表示,為決戰決勝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下一步要重點做好的工作中,有一項就是加快完善法律政策。加大協調推動力度,力爭今年底正式出臺反有組織犯罪法。

2020年6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公佈。反有組織犯罪法被列入29件初次審議的法律案中。計劃中提到,圍繞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確保社會安定有序,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產法,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等。

2020年8月1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部長趙克志作《國務院關於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強調要進一步完善有關公安工作的立法。建議根據當前社會治理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需要,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等法律,為完善社會治理、打擊防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專家研討《反有組織犯罪法》立法問題

在當前掃黑除惡高壓態勢之下,《反有組織犯罪法》的立法問題同樣也引起業界法律專家的關注。

2020年7月9日,在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所屬智庫——新時代犯罪治理研究中心組織召開《反有組織犯罪法》立法問題研討會上,與會人員從多角度對掃黑除惡機制建立及立法內容展開討論。從刑法學的角度,就有組織犯罪的界定、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基本概念進行了詳細的論證,並就這些概念與刑法總則中的犯罪集團及第294條之間的銜接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從偵查學的角度,結合當前掃黑除惡偵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就有組織犯罪的情報線索收集、核查、處置程序,強制措施的適用及偵查對策進行了深入討論。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就有組織犯罪涉及到的案件管轄、證據與證明、審判程序及證人保護等內容提出了補充建議。從行政處罰的角度,強調行刑銜接,提出了預防有組織犯罪的對策;並論證了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涉案財產的偵查策略及處置問題。

與會人員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將《反有組織犯罪法》列入本年度的立法計劃,有利於進一步鞏固掃黑除惡的成果,建立掃黑除惡的長期有效機制。

公開資料顯示,新時代犯罪治理研究中心承擔著研究犯罪規律,為公安部及各級公安機關提供決策參考。

他山之石:日本立法及啟示

有組織犯罪在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有生存的土壤,國際範圍內以組織形式進行的恐怖活動、毒品交易、買賣人口、洗錢等犯罪日益猖獗,這對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等各方面都帶來了嚴重威脅。各國也都通過採取符合本土情況的立法來有效預防和打擊有組織犯罪。比如,日本經過多年的摸索和實踐,創設了頗具特色的反有組織犯罪的法律制度,在懲治有組織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20年9月1日《檢察日報》刊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馬曼的文章《日本反有組織犯罪立法及其啟示》。文章指出,日本關於有組織犯罪的界定是比較寬泛的。有組織犯罪並不僅強調犯罪組織本身,而是把有組織犯罪作為一種犯罪形式,強調犯罪行為是以有組織的形式進行的。有組織地按計劃進行的各種犯罪行為,都是有組織犯罪。這種有組織犯罪的犯罪行為是開放的、多樣的,可能包括任何一種犯罪行為。實踐中,暴力團犯罪在日本比較典型,在日本有組織犯罪中佔絕大部分的比重,因此,日本製定了專門立法對其予以規制。此外,恐怖活動、販賣人口、非法毒品交易、洗錢等犯罪行為通常會以有組織的方式進行,也是日本立法關注的重點。

日本一直在根據國內有組織犯罪的發展狀況而制定修改相關法律。在立法模式上,日本採用了專門立法為主,並與刑事法律相結合的立法方式。日本與其他國家不同,是承認暴力團這種有組織犯罪有限合法的國家,其反有組織犯罪立法的重點在於對暴力團體、有關行業以及特定的犯罪行為、工具、對象等進行規制、防範和社會管控。

通過梳理,可以從日本反有組織犯罪的立法中得到一些啟示。

(一)應當根據國情采取適當的對策和法律制度。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不同,日本對暴力團這種組織犯罪採取了懷柔態度,暴力團在日本是有限合法的。而在我國和很多其他國家,犯罪組織本身就不合法,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都要追究責任。如根據德國刑法規定,建立、參與、贊助犯罪組織,以及為其招募成員的行為,均構成建立犯罪組織罪;建立、參與、協助恐怖犯罪組織的,構成建立恐怖犯罪組織罪。由此可見,反有組織犯罪,各國都應當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採用符合本國國情的鬥爭策略和法律制度,不宜照抄照搬。

(二)反有組織犯罪立法的重心應當放在有組織犯罪的防治方面。日本反有組織犯罪立法的重要著力點都在於通過制定或修改相關的專門立法,對重點領域和行業、特定的犯罪行為、工具、對象等規定大量的有針對性的行政管控措施。這些措施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其目的就是對可能產生有組織犯罪的領域加強管控,消解有組織犯罪滋事蔓延的土壤和社會環境。這些措施類似於我國反洗錢法、禁毒法等相關立法中的行政管理和處罰措施,重在加強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規範和管理,重在對犯罪的預防,以打早打小,懲防結合,從源頭遏制有組織犯罪的滋生和發展。

刑事措施作為社會治理的最後手段,是嚴格受到限制的,在產生了有組織犯罪之後進行打擊,對社會前端的治理效果是有限的。在治標的同時,還是要在治本上下功夫。當前我國正在全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反有組織犯罪方面,需要加強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除了對有組織犯罪進行嚴厲的處罰,更好地“打傘破網”“打財斷血”之外,還需多借鑑日本和德國採取的管控和防範措施,在專門立法的同時,可以在反恐法、禁毒法、槍支管理法等涉及有組織犯罪的特定領域制定一些特殊規則,以加強規範和管理,努力將有組織犯罪消滅在萌芽階段。

(三)為懲治有組織犯罪,需修改刑事法律的,宜通過修改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方式解決。日本為有力地對有組織犯罪予以刑事處罰,主要是修改了刑事法律,並制定了一部單行刑法。德國開展相關立法也主要是通過修改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完成的。筆者認為,刑事立法主要規定刑事處罰和刑事司法程序。刑事追訴是最嚴厲的措施,通過刑法、刑事訴訟法進行專門規制,更有利於規範有關國家機關的行為,避免出現打擊犯罪與保障公民權利兩者關係的失衡。

資料來源:人民日報、檢察日報、中國人大網、“中央政法委長安劍 ”微信公眾號、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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