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年底出台?全国扫黑办讨论草案,陈一新:确保扫黑除恶常态开展

有组织犯罪因其对社会带来严重威胁,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世界不少国家也都通过健全法律制度来有效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

随着扫黑除恶斗争深入推进,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工作进展如何,备受关注。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微信公众号9月18日消息,9月17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主持召开全国扫黑办第10次主任会议。据报道,会议除了听取近期全国扫黑办主任和副主任分片调研和督办大要案工作情况汇报,审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意见(送审稿)》和专项斗争第3次推进会筹备工作方案,研究全国扫黑办年底前要做好的6项重点工作,还讨论了《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

陈一新提出全国扫黑办年底前要谋划做好6项重点工作。其中一项就是统筹推进《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工作。强调要高度重视《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推动高站位谋划、高效能推进、高质量完成。

——加深对该项立法重大意义的认识。《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是专项斗争成果的标志性体现,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法治基础。要从巩固党的执政根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将被实践证明成熟科学、具有中国特色优势的扫黑除恶制度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确保扫黑除恶有法可依、常态开展。

——凝聚各方共识。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及时吸纳建设性意见,完善法律草案。

——推动加快立法进度。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细化立法的各个节点,统筹安排好立法工作。

《反有组织犯罪法》力争年底正式出台

2019年7月15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主持召开全国扫黑办第七次主任会议,分析专项斗争新形势和阶段性特征,研究谋划下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任务举措。会议指出,全国扫黑办要推动尽快出台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网络涉黑涉恶犯罪、“保护伞”认定等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

2019年12月12日,陈一新主持召开全国扫黑办第8次主任会议,部署了下一年扫黑办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措施,提出了最新的“任务清单”。会上提出,加大协调推动出台《反有组织犯罪法》力度。推动研究出台关于破坏村委会选举、证人保护等法律政策。继续深入研究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及时出台深挖根治的指导性文件。

2020年6月,在《瞭望》刊发的《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一文中,陈一新接受专访时表示,为决战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下一步要重点做好的工作中,有一项就是加快完善法律政策。加大协调推动力度,力争今年底正式出台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0年6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反有组织犯罪法被列入29件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中。计划中提到,围绕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确保社会安定有序,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等。

2020年8月1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赵克志作《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公安工作的立法。建议根据当前社会治理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等法律,为完善社会治理、打击防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专家研讨《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问题

在当前扫黑除恶高压态势之下,《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问题同样也引起业界法律专家的关注。

2020年7月9日,在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所属智库——新时代犯罪治理研究中心组织召开《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人员从多角度对扫黑除恶机制建立及立法内容展开讨论。从刑法学的角度,就有组织犯罪的界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并就这些概念与刑法总则中的犯罪集团及第294条之间的衔接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从侦查学的角度,结合当前扫黑除恶侦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就有组织犯罪的情报线索收集、核查、处置程序,强制措施的适用及侦查对策进行了深入讨论。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就有组织犯罪涉及到的案件管辖、证据与证明、审判程序及证人保护等内容提出了补充建议。从行政处罚的角度,强调行刑衔接,提出了预防有组织犯罪的对策;并论证了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侦查策略及处置问题。

与会人员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反有组织犯罪法》列入本年度的立法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巩固扫黑除恶的成果,建立扫黑除恶的长期有效机制。

公开资料显示,新时代犯罪治理研究中心承担着研究犯罪规律,为公安部及各级公安机关提供决策参考。

他山之石:日本立法及启示

有组织犯罪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生存的土壤,国际范围内以组织形式进行的恐怖活动、毒品交易、买卖人口、洗钱等犯罪日益猖獗,这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都带来了严重威胁。各国也都通过采取符合本土情况的立法来有效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比如,日本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创设了颇具特色的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在惩治有组织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20年9月1日《检察日报》刊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马曼的文章《日本反有组织犯罪立法及其启示》。文章指出,日本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界定是比较宽泛的。有组织犯罪并不仅强调犯罪组织本身,而是把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犯罪形式,强调犯罪行为是以有组织的形式进行的。有组织地按计划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都是有组织犯罪。这种有组织犯罪的犯罪行为是开放的、多样的,可能包括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实践中,暴力团犯罪在日本比较典型,在日本有组织犯罪中占绝大部分的比重,因此,日本制定了专门立法对其予以规制。此外,恐怖活动、贩卖人口、非法毒品交易、洗钱等犯罪行为通常会以有组织的方式进行,也是日本立法关注的重点。

日本一直在根据国内有组织犯罪的发展状况而制定修改相关法律。在立法模式上,日本采用了专门立法为主,并与刑事法律相结合的立法方式。日本与其他国家不同,是承认暴力团这种有组织犯罪有限合法的国家,其反有组织犯罪立法的重点在于对暴力团体、有关行业以及特定的犯罪行为、工具、对象等进行规制、防范和社会管控。

通过梳理,可以从日本反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中得到一些启示。

(一)应当根据国情采取适当的对策和法律制度。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日本对暴力团这种组织犯罪采取了怀柔态度,暴力团在日本是有限合法的。而在我国和很多其他国家,犯罪组织本身就不合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都要追究责任。如根据德国刑法规定,建立、参与、赞助犯罪组织,以及为其招募成员的行为,均构成建立犯罪组织罪;建立、参与、协助恐怖犯罪组织的,构成建立恐怖犯罪组织罪。由此可见,反有组织犯罪,各国都应当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用符合本国国情的斗争策略和法律制度,不宜照抄照搬。

(二)反有组织犯罪立法的重心应当放在有组织犯罪的防治方面。日本反有组织犯罪立法的重要着力点都在于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关的专门立法,对重点领域和行业、特定的犯罪行为、工具、对象等规定大量的有针对性的行政管控措施。这些措施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目的就是对可能产生有组织犯罪的领域加强管控,消解有组织犯罪滋事蔓延的土壤和社会环境。这些措施类似于我国反洗钱法、禁毒法等相关立法中的行政管理和处罚措施,重在加强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规范和管理,重在对犯罪的预防,以打早打小,惩防结合,从源头遏制有组织犯罪的滋生和发展。

刑事措施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是严格受到限制的,在产生了有组织犯罪之后进行打击,对社会前端的治理效果是有限的。在治标的同时,还是要在治本上下功夫。当前我国正在全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反有组织犯罪方面,需要加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除了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严厉的处罚,更好地“打伞破网”“打财断血”之外,还需多借鉴日本和德国采取的管控和防范措施,在专门立法的同时,可以在反恐法、禁毒法、枪支管理法等涉及有组织犯罪的特定领域制定一些特殊规则,以加强规范和管理,努力将有组织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

(三)为惩治有组织犯罪,需修改刑事法律的,宜通过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方式解决。日本为有力地对有组织犯罪予以刑事处罚,主要是修改了刑事法律,并制定了一部单行刑法。德国开展相关立法也主要是通过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完成的。笔者认为,刑事立法主要规定刑事处罚和刑事司法程序。刑事追诉是最严厉的措施,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专门规制,更有利于规范有关国家机关的行为,避免出现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权利两者关系的失衡。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检察日报、中国人大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微信公众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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