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場官司,一無所獲

隨著人們財富的增長,尤其是房產的迅速增值,子女繼承長輩的遺產,不再是自行協商解決那麼簡單。父母未留遺囑,繼承人須持有判決書、公證書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才可辦理諸如房產變更、銀行取款、股權受讓等事宜。即使父母留有遺囑的,質疑遺囑的合法有效性而進行訴訟的也越來越多。

兩場官司,一無所獲

案例:

梁先生與肖女士婚後育有三個子女,夫婦倆人於2014年5月立下遺囑,將他們共有的房產未來讓小兒子繼承,長女表示放棄繼承,同意父母意見,為公平起見,父母按當時房價的三分之一的價值,給了長子3萬元現金由長子出具收條,並簽字確認房產歸弟弟所有。為了防止小兒子繼承時遇到麻煩,父母將自己的遺囑、大女兒放棄繼承的書信及長子收到現金的收條一併交給小兒子保存。

2017年4月,姐弟三人為照顧年老生病的父母簽訂了一個協議,約定姐弟三人輪流照顧父親的事宜,並在協議上寫著父母房產歸三人共有。當年底,梁老先生病逝。按父母的遺囑,小兒子要求變更房產證上產權人,大姐沒異議,大兒子卻不同意。質疑父母所立遺囑的真實性,但其無法通過司法鑑定來支持自己的理由,法院判房產的50%為小兒子所有,另50%屬於母親的房產。

一場官司剛剛落定,2020年2月肖女士也去世了。大女兒再次表示尊重父母生前安排,放棄繼承要求,而長子則再次與弟弟就母親房產的份額走上法庭。大兒子拿出一段錄音文件,以及姐弟三人所簽訂的關於照顧父母的協議,協議中有房產姐弟三人平分的內容。

法院審理後確認,大兒子提供的錄音資料中並無母親明確表示案涉房產由三個子女共同繼承的內容,亦不符合錄音遺囑的形式,不予採信。關於協議書,系姐弟三人簽署,沒有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定位為遺囑,且該協議所處理的標的屬於父母的財產,彼時父母均在世,子女無處分權,該協議無效,法院也不予採信。最終母親份額的房產判歸小兒子所有。


兩場官司,一無所獲


心願傳承遺囑庫專家解讀:

本案原應該十分清晰,父母已立遺囑,長子收了房產補償款,長女放棄繼承,房產給小兒子繼承應該十分明確。但是,長子不說自己對所簽字確認的房產歸弟弟的事情反悔,而是與弟弟對簿公堂。在法庭上質疑遺囑真實性,卻沒有證據證實,拿出母親的錄音,卻是錄音中沒有母親說房產有他的份額的內容,再出示姐弟三人籤的協議,也被法院判無效,可以說長子想盡辦法了,兩次上法庭卻一無所獲。之所以是這樣的結果,原因在於法律支持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父母的意願十分明確,並將證據交給小兒子,囑咐是未來房產繼承時的必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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