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基數如何計算?-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案件回顧:賈某於2016年10月8日入職C公司,同年11月8日受傷,經某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為工傷,並於2017年7月21日鑑定為傷殘九級。C公司未為賈某繳納工傷保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也一直未能支付,C公司認為賈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基數應為該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後賈某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訴請:要求C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處理結果: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爭議焦點: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計算標準。

焦點分析: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本案中由於賈某無法就工資標準舉證,C公司稱賈某的工資標準為該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且C公司未為賈某繳納工傷保險,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計算,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執行,以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由C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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