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恆電氣再曝醜聞 董事長朱國錠涉嫌操縱股價


中恆電氣再曝醜聞 董事長朱國錠涉嫌操縱股價

繼年初強蹭特斯拉概念收到證監會警示函後,中恆電氣再次曝出醜聞。近日,中恆電氣發佈公告稱,董事長朱國錠因涉嫌操縱公司股價、拒不配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而被立案調查。

受此消息影響,中恆電氣股價應聲下跌。8月20日、21日連續兩天開盤即跌停,截至8月24日收盤,其股價報收11.18元/股。就在被立案前夕,朱國錠以均價14.6元/股突擊減持公司股份,幸運躲過了此後幾日的股價大跳水。

被立案前

實控人突擊減持

值得關注的是,就在朱國錠被立案前一日,中恆電氣公告稱,公司近日收到實控人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包曉茹減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計達到1%的告知函。

記者梳理公告發現,今年2月6日,中恆電氣發佈公告稱,公司實控人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包曉茹(其配偶)披露了減持股份計劃的公告,朱國錠夫妻計劃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等方式合計減持不超過1792.98萬股,即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3.18%。

5月27日,減持計劃時間已然過半,朱國錠夫妻遲遲沒有行動。直到此次被立案前幾日,8月12日至8月17日,朱國錠夫妻突然出手,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563.56萬股,累計佔比1%,依照8月12日至8月17日中恆電氣的股價估算,本次減持朱國錠夫妻套現約8225.40萬元。

有業內人士分析指出,減持時間與被立案調查時間如此接近,加之朱國錠“拒不配合”調查的舉動,合理懷疑實控人是否存在事先收到調查通知,料想到消息公開後會影響二級市場股價,才在立案前突擊減持,高位出手套現的嫌疑。

對此,京衡律師事務所沈力棟律師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這些行為來看是有利用內幕消息規避風險、違規交易的可能,但是具體還是要看實際情況,比如證監會開始調查的時點等。”

沈力棟律師告訴記者,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從事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證券日報》記者以投資者身份詢問了中恆電氣證券部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董事長被立案與減持兩者之間是沒有任何關係的,我們早就開始計劃實施減持了,只是巧合。”但當記者追問,董事長是於何時起接受調查?是否早於減持時間,該工作人員又表示並不清楚。

不清楚何時起接受調查,卻又一口咬定朱國錠被立案與突擊減持毫無關聯,似乎有些缺乏說服力。而在資本市場上,“無心”、“被動”得知內幕消息,並用此規避風險,最終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早有先例。

曾有上市公司董事長涉嫌刑事犯罪,董事長的好友在已知悉上市公司受案件牽扯的內幕信息後提前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知悉內幕信息,並非法利用該內幕信息規避風險從事股票交易,該董事長的好友受到“沒一罰二”的行政處罰。

上市公司一年內

收五份監管文件

記者還注意到,朱國錠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因拒不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而被立案的首例。

關於朱國錠涉嫌操縱股價並拒絕配合調查的行為,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峰律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該行為或涉及兩種違規,如果操縱股價屬實,還可能會涉嫌犯罪。

“新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許峰律師如是說。

值得一提的是,《證券日報》記者查閱中恆電氣上市以來所有減持公告並計算,朱國錠夫妻二人從2013年至今,通過多次減持上市公司股票合計套現約4.19億元。2010年3月5日上市時,朱國錠夫妻及其控制的杭州中恆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合計持有中恆電氣59.81%股份;到最近一次減持完畢後,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中恆電氣股份剩餘43.3%。

實控人大筆減持套現,中恆電氣則因信披違規與強蹭熱點屢遭監管部門關注。

包括此次實控人被立案調查在內,中恆電氣一年內共計收到了五份監管文件。作為新證券法實施以來,拒絕配合調查被立案“第一人”,朱國錠與其控股的中恆電氣一年內就收到了五份監管文件,在資本市場上實屬少見。

業內人士表示,對於一家運營正常的上市公司來說,如此密集收到監管部門關注,中恆電氣應自我反省在信披合規方面的漏洞,避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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