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幾年未發放房屋補償款,當事人不得已訴至法院,才成功討回

拆遷協議都已經簽訂了,而且自己的房屋也早已被拆了,補償款卻遲遲沒有到賬,被拆遷人楊先生一家這一等便是十幾年。這十幾年內,楊先生也曾多次找相關部門,卻都是無功而返。那麼楊先生的房屋補償款還能拿回嗎?下面請跟即明律師一起來看看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十幾年未發放房屋補償款,當事人不得已訴至法院,才成功討回

房子被拆了十幾年,被拆遷人卻一直沒有收到拆遷賠償款

楊先生夫婦在原有住宅一套,2001年6月當地縣人民政府要進行道路拓寬改造,2001年6月1日拓寬改造辦公室與楊先生簽訂《拆遷協議書》,約定賠償楊先生包括房屋補償款、搬家補助費等共計80610.92元。同時,根據當地公佈的改造政策,所有拆遷戶在道路施工竣工後都可以回原址重建房屋,政府依法為回遷重建戶辦理土地使用、建設規劃等建房手續。

協議簽訂後,楊先生按照協議要求的時間自動拆除了拆遷範圍內的房屋和建築物、運走了建築垃圾。並經改造辦公室驗收合格。此後,當地陸續向其他拆遷戶支付了拆遷賠償款併為其辦理了建房手續,但楊先生的拆遷賠償款和建房手續卻遲遲沒有拿到。

為此,楊先生多次到當地相關部門詢問此事,要求兌現承諾、支付賠償款、辦理回遷重建手續,但都讓其回去等通知,這一等就是十五年。這期間楊先生不間斷地到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信訪,但當地仍然遲遲不履行其與楊先生簽訂的房屋拆遷協議。

在律師的建議下楊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拆遷協議有效並判令縣人民政府繼續履行該拆遷協議。

十幾年未發放房屋補償款,當事人不得已訴至法院,才成功討回

在庭審中,縣人民政府認為與楊先生簽訂協議的是拓寬改造辦公室並非縣政府簽訂的,應該去找拓寬改造辦公室要賠償款。並且楊先生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拆遷補償款未支付,誰是適格被告?

關於縣人民政府是否是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案涉拆遷協議書是拓寬改造辦公室與楊先生簽訂的,縣人民政府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辦公室系其他主體成立的,而拓寬改造是縣人民政府依據改造文件進行的,推定該辦公室是縣人民政府成立的臨時機構,該辦公室簽訂的拆遷協議書的相關法律責任應當由縣人民政府承擔,因此縣人民政府是本案適格被告。

楊先生的起訴是否超過法定期限

雙方於2001年6月1日簽訂《拆遷協議書》後,縣人民政府一直沒有明確表示對於該協議不予履行,該協議在法律上一直處於有效狀態。同時楊先生一家在這期間不斷的進行信訪,說明他們一直未放棄權利,不超過法定時效。

依照雙方簽訂的協議,楊先生已經按照約定於2001年6月29日拆遷完畢,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協議約定補償其80610.92元。

十幾年未發放房屋補償款,當事人不得已訴至法院,才成功討回

雙方於2001年6月1日簽訂協議後,獲嘉縣人民政府沒有依法解除,且涉案合同亦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因此案涉拆遷協議書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依照協議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楊先生已將房屋拆遷完畢,且經拓寬改造辦公室驗收出具竣工合格證,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協議義務。

近日該案已經在河南省高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判決,法院支持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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