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協議,拆遷戶卻被多次推脫,領不到補償款,法院這麼判

徵地拆遷本是一件協助城市快速發展的的好事,但是由於拆遷工作的“不到位”,也產生了不少拆遷糾紛。即明律師最近接到一位當事人的諮詢,他說:明明已經跟徵收方協商好了,自己也騰了房交了地,到了該打補償款的時候,這些部門卻開始互相推諉,都不給支付這筆款項。當事人十分苦惱,不知道該怎麼辦。

簽了協議,拆遷戶卻被多次推脫,領不到補償款,法院這麼判

簽署合同的房子出售

簽了補償協議,卻沒有部門支付補償款

為了建設高速公路湛江市人民政府依法徵收相關土地,湛江市人民政府將該項目中雷州段的徵地拆遷工作全部交由雷州市人民政府負責完成。雷州市人民政府設立高速公路建設臨時指揮部。

2016年10月20日,高速公路建設臨時指揮部和原雷州市國土資源局作為甲方,與吳先生作為乙方簽訂了《個案補償協議書》,該協議約定:國土資源局共計補償吳先生養殖雞人民幣玖萬捌仟元整。之後吳先生將養殖雞清理完畢,但一直沒有收到上述補償款項。

吳先生去找雷州市國土資源局索要補償款項卻被工作人員告知"國土資源局這個單位已經沒有了,現在這裡是雷州市自然資源局,要錢應該去找市政府。"無奈之下吳先生又找到了雷州市人民政府索要補償款,市政府則回應稱:"跟你籤合同的是高速公路建設臨時指揮部,你應該去找他們要錢。"

兩個部門互相"踢皮球",吳先生一氣之下將雷州市人民政府、雷州市自然資源局告上了法庭,要求這兩個單位繼續履行協議,支付補償款。

簽了協議,拆遷戶卻被多次推脫,領不到補償款,法院這麼判

雷州市政府、雷州市自然資源局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被告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組建並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本案中,高速公路建設臨時指揮部系雷州市人民政府組建的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臨時機構,根據上述規定,高速公路建設臨時指揮部以自己名義與吳先生簽訂的案涉補償協議,相應的法律後果應當由雷州市人民政府承擔。故雷州市人民政府可以作為本案被告。

法院依職權得知,原雷州市國土資源局的相關行政職能在機構改革後由雷州市自然資源局承繼,因此,雷州市自然資源局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可以作為本案被告。

雷州市政府、雷州市自然資源局是否負有支付協議約定的補償款的義務?

其次案涉補償協議載明,高速公路建設臨時指揮部、原雷州市國土資源局共同與吳先生簽訂協議,雙方約定吳先生須清理協議約定的9800只大雞,高速公路建設臨時指揮部、原雷州市國土資源局向吳先生支付補償款98000元。

簽了協議,拆遷戶卻被多次推脫,領不到補償款,法院這麼判

Legal System

因此,根據案涉補償協議的內容,高速公路建設臨時指揮部、原雷州市國土資源局均是案涉補償協議的簽訂主體,均具有履行協議約定的向吳先生支付相應補償款的義務。

由於高速公路建設臨時指揮部系雷州市人民政府組建的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臨時機構,其以自己名義與吳先生簽訂的案涉補償協議,相應的法律後果由雷州市人民政府承擔。所以,雷州市人民政府、雷州市自然資源局均負有向吳先生支付案涉補償協議約定的補償款的義務。

日前,廣州省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判令雷州市人民政府、雷州市自然資源局繼續履行案涉補償協議向吳先生支付補償款9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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