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滬全國政協委員黃綺:建議建立家族信託制度 抑制國民財富外流

在滬全國政協委員黃綺:建議建立家族信託制度 抑制國民財富外流

“2018年,全國個人總體持有的可投資資產規模達到112萬億元人民幣,中國個人可投資資產1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高淨值人群規模已超過100萬人。”在滬全國政協委員黃綺昨天告訴記者,國民私人財富的管理、規劃和傳承需求與日俱增,我國現有民事法律上簡單的儲蓄、理財、贈予和繼承等做法,已經不足以滿足人們對財富增值和傳承的願望和需要,他們需要把家庭富裕的財產,按照自己的意願,為老人、子女等家庭成員將來的生活、學習和發展做好安排和規劃,但苦於找不到一種目前法律上得到保障的制度去實現這樣的願望。參考英、美、瑞士等許多民商法發達國家的做法,家族信託制度是解決這類需求的一個絕佳途徑。“建議在我國建立家族信託制度,這對抑制國民財富外流、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家庭和諧、保障市場發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在滬全國政協委員黃綺:建議建立家族信託制度 抑制國民財富外流

信託法不管民事

黃綺委員介紹,目前我國在信託制度等方面存在不少問題,首先是信託法立法的滯後,受託人責任在立法上的不足,是信託法本身存在的立法困境。“家族信託的需求已經在實務中出現,但我國目前的‘信託法’只對商事信託做出了規範,沒有針對民事信託做出規定,更不能適用於屬於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了。”黃綺指出,還有就是信託法律規範中,對受託人責任規範不夠。受託人是最為重要的信託當事人,他持有委託人所轉移的信託財產,併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這些財產。目前對受託人的責任範圍、過錯規定、免責事由都沒有進行詳細的規定。此外,信託登記問題、存續時間問題也是信託法規定中尚未明確的。

此外,我國目前缺少對家族信託的深入研究,於此相關的《繼承法》等立法,也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已遠遠不能適應今天的時代背景了,所以《信託法》與《繼承法》以及我國目前對遺囑、遺贈的許多規定是無法銜接的,如我國《繼承法》上繼承開始的時間與《信託法》信託成立生效條件上的矛盾、繼承法上的特留份制度能否用於信託法律關係上等等。

將遺囑信託入法

那麼,怎樣來解決信託法不管民事的問題呢?黃綺認為,應該修改《信託法》,將民事信託尤其是家族信託的內容補充完善進去,對信託立法進行完善,尤其是明確家族信託所有權的歸屬,從物權法上明確信託登記制度;從法律概念上,確立家族信託的基本定義,對家族信託的法律特徵、種類、生效條件、登記、運作、變更、撤銷、終止明確做出規定。將慈善信託、保險金信託等信託模式納入家族信託的範圍進行考慮。

“家族信託在國外廣泛運用的原因之一,是可以規避遺產稅的徵收,我國目前沒有徵收遺產稅,但在設立信託時營業稅的二次徵收問題以及個人所得稅的徵收,使得信託實現的成本較高,這不利於家族信託的發展。因此建議在家族信託建立的基礎上,區分民商事信託,並在稅收予以區別。”黃綺說,我國繼承法正在修訂中,對於1985年制定生效的跨度了30多年的繼承法,這次修訂特別要考慮將遺囑信託放入繼承立法中去,為家族信託的實施掃清障礙。

在滬全國政協委員黃綺:建議建立家族信託制度 抑制國民財富外流


新民晚報北京電 (特派記者 江躍中 方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