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小女孩被13歲小惡魔姦殺,都誰該揹負這個惡果?

據大連市公安局通報,2019年10月20日19時許,沙河口區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歲)身中七刀被害身亡。接警後,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偵查。經連夜工作,於當日23時許,在走訪調查中發現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歲)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後,蔡某某如實供述其殺害某某的事實。

10歲小女孩被13歲小惡魔姦殺,都誰該揹負這個惡果?

(圖為被害的女孩兒)

但是,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天使墜地獄,惡魔遊人間”,看到這種結果,令人感到十分氣憤和萬般無奈。一個如花的小女孩就這麼被折磨致死,害人者卻還能逍遙法外。客觀上來講,未成年人保護法本意是想保護未成年人免收侵害,然而有些未成年人在犯罪時的兇狠程度相比於成年人有過之而無不及,犯罪既成後,受害者得不到保護,施害者卻有了免受牢獄之罰的“金鐘罩”。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十月26日上午舉行分組會議,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等。在分組審議中,多名與會人員提及未成年人的嚴重暴力事件。鄭功成委員表示,如果沒有刑事責任和刑法處置,不足以震懾。對未成年人不光是預防犯罪的問題,還要有懲治犯罪的內容。

今年7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經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當時徵求意見稿中第5章,規定的是對不予刑事處罰行為的矯治。鮮鐵可委員表示,這次修訂草案把這章刪除了,分級處置制度就缺少了重要一環,會導致司法機關在“一放了之”或者“一判了之”之間左右為難。也有與會人員建議保留並完善收容教育制度。李鉞鋒委員說,對於未成年人嚴重犯罪和重複犯罪的,不應該再減輕處罰。可以考慮作身心健康和行為能力鑑定。如果發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可以按成年人進行處罰。

審議中,還有與會人員建議設立未成年人重罪審判的特別法庭,統一審理未成年人重罪犯。殷方龍委員建議,對未成年人犯罪並不宜一刀切、統統不追究法律責任,有的情節特別惡劣、民憤極大的,可以考慮個案的特別處理。

筆者誠然要給上述各委員觀點大力點贊,但是,也有的委員不建議修改現行適用刑法的14週歲的年齡界線,理由是犯罪的青少年今後改好的程度明顯大於成年人。筆者實在不敢苟同這種意見,首先從邏輯上講不通,犯罪後改不改好和應不應接受處罰是兩個概念,而不應該成為因果關係;其次,法律也應與時俱進,順應時代的脈博,現在社會的青少年偏向早熟,一方面營養供給充足使生理發育有所提前,另一方面信息化多元文化快捷滲透導致認知面寬雜提早和心理發育不平衡,個別青少年殺死一個人視同網上游戲,本案的兇手就是這種類型。如果某某委員還死守著14歲的界線,無異於無視現實世界還抱著過去的裹腳布戀戀不捨,應該說阻礙社會進步的就來自這些有發言權卻不實事求是以及理性思維需要改善的人士,因此,把 “板子”首先打在這部分人身上一點也不過分。

家庭教育是人生認知的啟蒙,特別是道德教育更是如此。相當一部分家長對子女養而不教,嬌生慣養,認為樹大了自然直。也不排除很少的一部分家長本身道德素養低下,鼠輩相傳,違法犯罪是遲早的事。現代教育心理學研究表明,人的道德根基在五歲前既已形成,因此家庭教育是基礎,非常重要。所以第二板子理應拍在那些養而不教,沒有正確價值觀的家長身上。

第三個板子應拍在互聯網的管理上,目前移動互聯網迅猛發展,小學生尤其是中學生,基本上手機人手一部,上網瀏覽如家常便飯,但是網上色情信息的泛濫也是人所共知,那些色情文字、圖片和視頻,對兒童青少年的不良刺激和誘導都是非常強大的。

學校的性道德教育也很重要,如果僅僅指望著生物課那兩節“人的生殖”和“青春期發育”是遠遠不夠的,不要指望著學校一兩次的性道德教育就能讓孩子獲得免疫力,學校層面應構建性道德教育層級課程,通過多年的滲透滋養才可能內化成孩子們內心的價值觀。當然學校教育也只有在良好家庭教育為基礎,和諧社會教育為背景的情況下才會奏效,畢竟人格的形成是綜合因素導致的,有些青少年在學校所受的正能量教育,有時會被社會(包含網絡)上的醜惡現象瞬間擊碎,這是不爭的事實,不是誰所能掩蓋的。人的教育是一個系統的工程,今天我們種下什麼種子,明天就會收穫什麼樣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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