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榆林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榆林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榆林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8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榆林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陝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傳統民俗,倡導綠色、文明、有限、有序燃放,以不影響他人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為原則。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教育、民政、工商、質監、文物、氣象、新聞媒體等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組織和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本單位煙花爆竹的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傳活動,教育公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傳工作。農曆臘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間,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傳。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監護人應當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進行教育和監管。

第六條 煙花爆竹銷售者應當銷售符合國家規定種類和規格的煙花爆竹,不得銷售非法企業生產的煙花爆竹。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631-2013)中規定的摩擦型、煙霧型和A、B級產品,但經批准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除外。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榆橫工業區、榆神工業區管委會公安機關會同同級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商、質監等部門,可依據《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631-2013)規定的C、D級產品範圍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不得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和規格,並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在城市設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任何時間都不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提倡不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 下列區域和地點禁止在任何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重要軍事設施;

(二)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

(三)博物館和文物保護單位;

(四)商場、旅館、影劇院、網吧、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五)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機動車停車場;

(六)城市道路、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間;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及其外部安全距離以內;

(八)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九)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十)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樣品採集區域;

(十一)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榆橫工業區、榆神工業區管委會認為應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榆橫工業區、榆神工業區管委會設置統一明顯的禁放警示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

除前款規定區域外,城市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第十條 在城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春節、元宵節等法定節假期間,提倡不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榆橫工業區、榆神工業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十二條 重汙染天氣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各級重汙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應當及時發佈重汙染天氣預警預報信息。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預警預報信息發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第十三條 中考、高考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提供宴席服務的飯店、酒店、賓館、農家樂等經營者,應當在提供服務前告知宴席舉辦者不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帶頭減少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避免燃放煙花爆竹存在的安全隱患和環境汙染。

第十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組織,可以按照本規定召集村(居)民會議和業主(委員)會議,約定本居住地區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以及可以燃放的種類、規格,並做好燃放的安全提醒和防範工作。村(居)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業主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殘留物。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為了燃放,儲存的煙花爆竹製品重量不得超過15千克,但經批准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除外。

第二十條 購買菸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以及禁止燃放的地點拋擲;

(二)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臺、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拋擲;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二十一條 兒童燃放煙花爆竹時,其監護人或者親屬應當陪同、指導。

第二十二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後,按照許可要求燃放。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審查燃放作業單位資質、作業人員資格,監督指導並協助主辦單位做好安全保衛、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五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燃放煙花爆竹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二十六條 公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工商、質量等有關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時核查處理舉報的;

(三)不依法查處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從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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