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多年他卻來討伐我們在宅基地上的房子,這房到底該歸誰?

農村出現的離婚問題,一般都會涉及宅基地的難題。

因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組織成員享有的,並且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男方和女方離婚了,自然不會再住在一起,那麼房子給誰,就是個大問題。


離婚多年他卻來討伐我們在宅基地上的房子,這房到底該歸誰?

倪乙與王甲原來是夫妻,雙方於1985年底登記結婚,1993年7月經法院調解離婚,兩人生育過一個女兒。

1991年農村宅基地確權時,他們共同住著的一套房子,系登記在一家三口名下。這套房子吧,東西各有一幢。西面這一幢,原來是王甲的弟弟的,因其想要另外建房,故於2000年轉讓給他們家。

這些房屋在1993年兩人離婚時未作處理。離婚之後,這套房屋實際由女方與他現在的男朋友在使用,男方和女兒一直在外借房居住,但是他們的戶籍都在該房屋中,並未遷出。

2015年,男方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得房屋的三分之二的所有權。女方認為,這套房子是自己父母1982年之前就建好的,屬於自己的婚前財產。即使屬於婚後財產,按照當年兩人的離婚調解書約定,該部分財產也歸自己所有。而且,宅基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前夫和女兒雖然有這套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但並不意味著對房屋擁有所有權。


兩個人因為這套房子打了多年的官司。

一、二審法院最後都支持了男方的訴求,綜合宅基地使用權份額及倪乙、王丙未對此房屋的地上物作出過貢獻,並考慮方便生活的原則,原審法院作出如下判決:確認此房屋中西面1幢歸倪乙、王丙所有,東面1幢歸王甲所有(雙方合牆部位共有)。

也就是說,一幢歸女方,一幢歸男方。


離婚多年他卻來討伐我們在宅基地上的房子,這房到底該歸誰?


判決書如下:

王惠德訴倪金芳等分家析產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296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甲。
委託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倪乙。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丙。
上列二被上訴人的共同委託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漢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二被上訴人的共同委託代理人胡小漢,上海漢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甲因分家析產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87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5年9月10日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10月13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王甲及其委託代理人吳B,被上訴人倪乙及其委託代理人胡小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倪乙與王甲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1985年底登記結婚,1993年7月經法院調解離婚,王丙系其二人的女兒。2015年5月,倪乙、王丙訴至法院,稱:本市浦東新區惠南鎮四墩村*號現有二上二下房屋(以下簡稱*號房屋),其中東面1幢(一上一下)在1991年農村宅基地確權時系登記在倪乙、王丙與王甲三人名下,西面1幢原來是王甲的弟弟的,因其要另外建房,故於2000年轉讓給倪乙、王丙與王甲三人。上述房屋在倪乙與王甲離婚時未作處理,一直被王甲佔用,倪乙、王丙卻無房而被迫在外借房居住。故現要求分得*房屋的三分之二的所有權。


原審法院查明:*號房屋建造於1982年之前,其中東面1幢在1991年農村宅基地確權時登記在倪乙、王丙與王甲三人名下,西面1幢登記在王甲的弟弟王A一家三人的名下。2000年,王A家因需要另外建房,故將西面1幢轉讓至倪乙、王丙與王甲三人名下。現*號房屋實際由王甲與吳B在使用,但倪乙、王丙的戶籍在該房屋中。

原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組織成員享有的,並且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確定一戶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面積和房屋的建築面積時,一般以該戶農村村民的人數作為主要參考依據。倪乙、王丙雖然對*號房屋的建造未作出過貢獻,但1991年有關部門將*號房屋的東面1幢登記在二人與王甲三人名下後,根據“房地不分離”的原則,倪乙、王丙即與王甲共同享有東面1幢的所有權。同理,*號房屋的西面1幢於2000年過戶至倪乙、王丙與王甲三人名下後,也形成了共有關係。王甲辯稱離婚時已對*號房屋的東面1幢作出了處理,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綜合宅基地使用權份額及倪乙、王丙未對*號房屋的地上物作出過貢獻,並考慮方便生活的原則,原審法院作出如下判決:確認*房屋中西面1幢歸倪乙、王丙所有,東面1幢歸王甲所有(雙方合牆部位共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2,690元(倪乙、王丙已預交),減半收取計1,345元,由倪乙、王丙負擔672.50元。由王甲負擔672.50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


離婚多年他卻來討伐我們在宅基地上的房子,這房到底該歸誰?


判決後,王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認為:1、本市*號宅基地房屋由上訴人的父母於1982年之前建造,屬於上訴人的婚前財產。即使屬於婚後財產,依1993年的離婚調解書約定,該部分財產也歸上訴人所有。

2、宅基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倪乙與女兒王丙雖擁有係爭*號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但並不意味著對房屋擁有所有權。原審法院對涉案事實認定不清,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倪乙與王丙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主張的請求內容。

被上訴人倪乙與王丙認為: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審法院的判決。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依據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及在案的證據材料,基於涉案在存的、經申請獲批建造的宅基地房屋所具有的特殊屬性,兼顧該房屋的建造時間、各宅基地使用權人對房屋的貢獻大小等情況,對涉案糾紛的處置並無不當。上訴人王甲針對原審法院判決所持異議,本院不予採信。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690元,由王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丁 慧
審判員 陳 敏
審判員 馬 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魯彥岐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離婚多年他卻來討伐我們在宅基地上的房子,這房到底該歸誰?


法加家處理了十萬➕的離婚糾紛,深深感概成年人的世界,沒有容易兩個字。婚姻不易,離婚更加不易,離婚對簿公堂更是一場極具毀滅性的的討伐摧毀之戰。這時你需要的是一位既懂法又站在你這一邊,能夠幫助你討回公道的法律家事律師,僅僅是她給予的支持與協助,就能夠幫你在法律面前獲得公平權益,享有人身法律助力,讓你在自我的維權道路上勇敢篤定地堅持走向公正、信益。

法加家就是你篤定堅信的最佳法律助友!擁有著專業的律師團隊,4萬多名資深專業律師,服務超10萬+客戶,15年維權訴訟經驗,以最小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解決家事法律糾紛難題,將婚姻家事中的風險難點降到最低。法加家百城女性援助計劃正在招募中.........分享給您或您身邊的朋友,一起用法律的武器捍衛家的尊嚴!


離婚多年他卻來討伐我們在宅基地上的房子,這房到底該歸誰?


家裡的事兒,來和我們聊聊,這裡是法加家,探索一站式解決婚姻家事領域法律及心理難題,共同助力中國女性的權益保護及心理成長!


分享到:


相關文章: